通过《告人会超期吗》《带你了解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刑罚真的能逃掉吗》,相信大家对民事诉讼时效、行政起诉期限、刑事追诉时效有了进一步的了解。今天通过一篇案例,带领大家学习在刑事行政存在交叉面临被限制人身自由时,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时隔多年警察突然找上门
2015年的一天,王某因与石某在村里发生纠纷,由口头争吵逐步上升为动手,两人互相推搡,用脚踹对方,后王某趁乱回家拿了水果刀将石某捅伤,经鉴定,石某构成重伤,王某被依法判处4年有期徒刑,但迟迟未履行民事赔偿,除民事赔偿经由法院强制执行外,相安无事。
直到2021年的一天,警察突然找上门,石某一脸茫然,后警察告知是因几年前的案件,需要面临行政处罚,经与公安机关沟通,初步意见是需被拘留7天并处罚款。石某认为明明是自己被捅伤,一分钱的赔偿没有拿到,为何还要被拘留,于是找到我们律所代理。
第一步申请暂缓执行避免拘留后更被动
一旦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执行完毕,想要撤销的可能性更是大大降低。于是,代理人在了解情况后及时提出律师意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7条“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之规定,申请暂缓执行。公安机关同意暂缓拘留后,本代理人着手准备提出行政诉讼。
第二步提出行政诉讼实体审查是否符合拘留条件
石某在行政处罚作出后,难以理解为何自己是受伤的一方,反而要被拘留。通过提起行政诉讼,公安机关提交了处罚的依据和证据,其中,监控录像显示:石某对王某踹了一脚,正是这一脚,让王某出狱后,有理由不断地信访、投诉,最终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决定对石某进行行政处罚。但该行政处罚真的合理、合法、合乎程序吗?
第三步庭审博弈提出关键性、致命性程序问题
一、本案处罚作出距离事发近6年,是否超出了追诉期限。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2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事发时间为2015年,公安机关出警后对刑事犯罪事实进行侦查并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刑事立案的理由为石某被伤害。公安机关知道并充分了解石某的行为,选择不予行政立案,一种可能性是不认为石某告的行为达到了违法并应给予行政处罚的程度,另一种可能性是认为已经定性为刑事案件,无需另行作出处理。不论是哪种可能性,公安机关均未进行“行政立案”,即均未明确违法事实已被发现并应予处理,结合其在近6年的时间里未处理的行为,足以说明本案已超出追诉期限。
二、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程序存在违法情形。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7条 公安机关认为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具体到本案中并无行政立案的相关手续,处罚前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9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最长不得超过60日。
案件的基本事实发生于2015年,结合公安机关提交的证据均是在2015年取证完毕,期间完全没有任何新的事实发生,石某也没有逃跑、躲避公安机关等行为,不符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65条规定“对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明或者逃跑等客观原因造成案件在法定期限内无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作出处罚远远超出案件办理期限,程序存在严重违法,应予撤销。
三、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本质上系重复处理。
王某故意伤害一案已经法院作出判决,该案中,王某虽名义上认罪,但行为上一直未对石某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不存在其他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的情节,最终判决认定刑期为4年,应当考虑到了各方存在的殴斗行为,否则,对王某的量刑畸轻。因此,公安机关不应再继续对石某作出处罚。
历经一审、二审,法院确认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违法
法院裁判:2015年报案后,公安机关在刑事立案时已发现石某的违法行为,在对王某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对于石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公安机关有权依法予以行政处理。但是,公安机关虽作为刑事案件立案受理,对石某需要另行行政处罚的,亦应受治安案件办理期限的约束,然而公安机关直到2021年才作出处罚决定书,对此亦无证据证明其办案期限存在可以不予计入办案期限的情形,因此,公安机关存在明显的超期办案情形,并依法判决行政行为违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二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其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或者持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被侵害人在违法行为追究时效内向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而不受理的,不受本条第一款追究时效的限制。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办理其他行政案件,有法定办案期限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对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明或者逃跑等客观原因造成案件在法定期限内无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继续进行调查取证,并向被侵害人说明情况,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四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