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3年8月,德州发生一起因高处作业引发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某酒业集团将广告牌定制安装业务发包给某广告公司后,某广告公司又将该业务转包给崔某,约定工期一天、价格2100元。崔某随后雇佣刘某进行具体安装工作。
2023年8月26日,刘某在德城区某酒行门头房拆除旧广告牌时,从两米多高的钢化玻璃上滑落摔伤,导致胫骨平台骨折、髌骨骨折、跟骨骨折、肩关节脱位、肱骨大结节骨折等多处损伤。经鉴定,构成两处十级伤残。事故发生时,刘某及崔某均无高处作业资质,刘某未佩戴任何安全装备,且当天正在下雨。
受伤后,刘某住院治疗23天,花费医疗费46299.66元。崔某垫付了住院费用44711.87元并另行赔偿30000元。因就最终的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刘某将某酒业集团、某广告公司及崔某一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
法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各方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界定及责任划分上。
一、关于法律关系的认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广告公司将案涉广告牌安装工程委托给崔某,项目工期短、报酬固定,符合承揽合同加工、定作的特征,双方构成承揽合同关系。崔某雇佣刘某进行具体安装工作,双方形成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某酒业集团作为初始发包方,与本案其他被告之间的关系需结合其是否存在选任过错进行判断。
二、关于责任主体的过错认定
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进行的作业属于高处作业,必须取得相应资质。
接受劳务方(崔某)的过错:作为雇主,崔某未审查雇员刘某的高处作业资质,未提供证据证明对刘某进行过安全作业培训,未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在雨天这种危险环境下仍安排刘某进行高处作业且未配备防滑设备,对损害的发生存在明显过错。
定作人(某广告公司)的过错:作为承揽合同的定作人,某广告公司负有选任合格承揽人的法定义务。但其选任了不具有高处作业资质的崔某作为承揽人,且未举证证明其对崔某从事案涉工程的条件和安全保障措施进行审查,或要求崔某雇佣具有高处作业资质的人员,其在选任承揽人方面存在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
提供劳务者(刘某)的过错: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自身无高处作业资质,在雨天且没有任何安全措施的情况下仍进行高处作业,对自身安全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亦存在过错,依法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发包人(某酒业集团)的责任: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某酒业集团在发包环节存在选任过错,故其主张某酒业集团承担责任的请求未获法院支持。
三、关于赔偿责任的划分
基于上述过错分析,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劳务提供者受害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承揽人自身损害的定作人责任)及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过错)的规定,综合各方未尽义务及损害过错程度,酌定:原告刘某对其自身损失承担30%的责任,被告崔某承担50%的责任,被告某广告公司承担20%的责任。
律师说法
这起案件是一起典型的高处作业安全事故,为广大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提供了重要的法律警示。
第一、高处作业,资质是“硬门槛”。
无论是雇主还是雇员,都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于高处作业等特种作业岗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才能上岗。这不仅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更是保障生命安全的基本底线。无证上岗,一旦发生事故,作业者自身也将因未尽安全注意义务而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本案中刘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正是源于其自身的安全注意义务缺失。
第二、层层转包,责任未必能“转”走。
在工程承揽关系中,定作人(发包方)并非将工作交出去就可以高枕无忧。法律规定了定作人的选任责任。如果定作人明知或应知承揽人不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资质,仍将工程发包给他,那么在承揽人雇佣的人员发生伤害时,定作人就需要为自己的“选任过错”买单。本案中某广告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正是源于其选任了无资质的崔某。
第三、安全保障,雇主责任不容推卸。
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雇主负有提供安全作业环境、进行安全培训、配备防护装备的法定义务。崔某作为直接雇主,未审查资质、未提供培训、未配备防护措施,且在雨天安排高处作业,最终承担了50%的主要责任,充分体现了法律对雇主安全保障义务的严格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附件《特种作业目录》3:高处作业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