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作为人类社会中最古老且最神圣的制度之一,承载着无数人的期望与梦想。她象征着两颗心灵的相知相守,是两个家庭的联结和融合。但是,现实中的婚姻并非总是童话般美好,当双方的矛盾与隔阂无法调和,离婚便成为不得不面对的现实。离婚不仅意味着一段情感的终结,更是一场涉及法律、财产、子女抚养等诸多问题的复杂纠葛。
案例详情
张某和刘某曾经也是一对让人羡慕的情侣,他们也曾经在情人节送鲜花,也曾经在下班后手牵手去压马路,也曾经为了二人共同的幸福生活去憧憬。然而好景不长,两人领结婚证不到三个月就出现了矛盾,刘某一气之下回了娘家,不再回来。张某也碍于面子,不再联系刘某,从此二人又过上了单身的生活。没过几个月,刘某给张某打电话,告知怀孕了,需要出钱去产检。张某疑惑:分居这么久,怀孕了,是我的孩子吗?二人缺少积极主动的友好的沟通,都还在生对方的气。虽然怀孕是一件喜事,但是因为这件事,也加深了二人的矛盾。十月怀胎,一朝分娩,马上就要分娩的刘某电话告知张某要入住的医院,希望能过来照顾一下。张某一直认为不是自己的孩子,对刘某不管不问。就这样,刘某在家人的陪同下,独自生完孩子,然后回娘家静养。二人虽然是夫妻关系,但是完全过成了陌生人。生完孩子要上户口,张某不配合,刘某就趁家里没人,找开锁公司撬开门锁,把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都偷偷拿走了,家里招了贼,张某一家人打110报警处理。不久村里户籍科工作人员告知张某,名下多了一口人,孩子跟随母亲的姓。这个事情,把二人矛盾推向了高潮,张某还是比较传统的男人,作为一家之主,认为自己没有面子,再加上村里人的指指点点,张某一气之下,把刘某告上A区法院。
一审
原告在委托我之前,已经于2020年向法院提起过一次诉讼,法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6个月之后,原告张某再一次向法院提交诉状,诉求解除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关系,婚生子归男方抚养。但是法院联系不上被告,无奈走公告程序,公告期即将结束的时候,被告突然向法院提交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经过审查,该离婚案件由A区法院移送到了B区法院。据张某家人了解,被告刘某之所以一再向后拖延时间,不想离婚,是因为听到小道消息我们村要拆迁了,被告和孩子两个人的户口都在村里,根本目的就是为了拆迁款。不管被告出于什么目的,B区法院是有管辖权的,那就在B区法院审理吧。诉前,根据张某及家属的陈述,怀疑孩子不是亲生子,鉴于这个疑问,我建议做亲子鉴定,因为不是亲生子,张某是不需要承担抚养费的,而且女方如果有过错,二次离婚的概率会很大。经过鉴定程序,证明原告张某就是孩子生物学上的父亲。开庭当日,原被告双方都出庭参加庭审。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孩子太小,还需要父爱母爱。如果离婚,还要分割1、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2、原告支付孩子从出生到现在的抚养费3、支付经济补偿金10万元。根据被告提交的证据,加上二人分居2年以上,感情确实破裂,B区法院最终判决,准许二人离婚,原告每月支付被告抚养费1500元。
二审
被告对判决不服,上诉到了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理由基本还是一审的诉求,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支付孩子自出生到现在的各项费用17000余元,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10万元,要求将抚养费由每月1500元增加到3000元。二审原被告都没有提交新的证据,根据证据质证,刘某提交的证据确实存在很多漏洞,例如1、给别人打的借条,用途给孩子买保险,但是借条时间和保险支付时间存在年度上的差距,明显借条是后补的。2、信用卡还款截图打印件,一个月还款几万元,无法说明用途,也无法证明是被告的信用卡账单。3、孩子用品的的网购消费记录,收货人是别人的名字,收货地址也不是刘某的长期居住地,刘某辩称是租住地,但是也没有提供租房合同。4、刘某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没有证据证明家具家电是本人出钱买的。中级人民法院经过最终审理,判决张某支付孩子自出生到判决时的抚养费5万余元,以后抚养费按照每个月1500元支付,驳回刘某其他的上诉请求。
律师寄语
离婚对于当事人来说,是一个巨大的转变和挑战。每一场离婚都是一场心灵的撕裂,曾经的夫妻,不爱了,但是还有责任,面对自己亲生的孩子,请不要吝啬你的父爱和母爱,也不要拿孩子当做实现自己目的的挡箭牌。庭前准备充分的证据,遵守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根据事实说话,不要编造、捏造不存在的事实和证据。如果你正在困惑中,请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保持冷静和理智,维护好自己的利益。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058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民法典》第1079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