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 年 4 月,李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车摩托车在路口右转弯时发生侧翻,造成李某受伤,无号牌三轮车摩托车受损。事故发生时,恰逢张某驾驶货车经过,两车未发生碰撞接触。事故现场路口无交通信号灯控制,货车来车方向有一最高限速 30km/h 标志牌。经交警部门委托鉴定:李某无证驾驶的无牌机动车前轮制动装置的技术状况不良;张某驾驶的机动车在交叉路口超速行驶、超载、车辆制动装置状况不良。交警部门对该道路交通事故形成原因无法判定,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未确定事故责任。李某构成一级伤残,遂将张某诉至法院,主张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06万余元。
法院审理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李某在交通事故中受伤与张某的驾驶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双方的过错责任如何分担。
法院审理后认为,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在驾车行驶过程中,应遵从交通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安全驾驶,谨慎操作,确保他人与自己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驾驶员在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灯的路口处时,应当减速慢行,注意观察,必要时拐弯前停车观望,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行驶。本案中,通过调取事故发生时的监控录像,能清晰地看出事故发生时的整个过程,双方责任明显。李某驾驶三轮车、被告张某驾驶机动车在行驶至事故发生路口处时,均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李某右转弯没有提前观察路口减速慢行,同时还存在未戴头盔、无证驾驶无号牌车辆等违法行为;张某在行驶至该事发地点时,其未考虑到路口出现车辆的突然性,没有减速避让,反而存在超速、超载等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根据法院查明已认定的违法事实,法院认定李某、张某双方在事故中的过错责任相当,对该起事故的责任划分为同等责任。
律师说法
不接触不等于无责任,交通事故的发生与相互碰撞并没有必然的关系。对于此类“无接触交通事故”,判断驾驶人是否承担责任及责任大小的依据是驾驶人是否存在过错行为,过错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过错行为的程度大小。只要驾驶人过错行为与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驾驶人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驾驶人在道路行驶过程中要充分尽到注意义务,减速慢行,保持安全车距,注意观察路况,避免发生交通事故。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下车查看,发现事故立即报警并在现场协助处理,不能私自离开,从而避免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