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张某等四人均是农民工,到处务工,期间结识了包工头刘某,经常跟着刘某干活。2021年12月,刘某再次联系到张某等四人,询问是否可以到济南市章丘区某工地干活,四人均为木工,约定劳务费为400元每天。临近年关,农民工基本都要回家过年,刘某与四人结算,共应支付劳务费26000元,扣除已支付的4000元,剩余22000元承诺于春节前付清。考虑到经常跟着刘某工作,工资也不怎么拖欠,四人便放心的回家了,不想刘某却失联了,电话不接、微信不回,听别人说工地没挣到钱,跑路了。四人开始寻找律师帮助。
诉前研判
在本所接受委托之前,四人曾委托一名律师提起诉讼,系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对刘某及案涉工程的发包人、承包人等均提出诉讼,法院以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且刘总系省外户籍,未予受理。
四人以为要钱无望,找到本所,经分析研究,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与刘某之间存在直接合同关系,若仅起诉刘某一人,该款项几乎不可能拿到,刘某已背负多家债务,很多工人都在找,此种情形下,即便判决胜诉,执行亦是无望。
经查询该项目中涉及的其他纠纷,确认该项目的发包、分包、转包、分包等关系,从保障农民工工资的角度,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之规定提起劳务合同纠纷诉讼。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张某四人受刘某雇佣从事劳务工作,刘某尚欠张某四人劳务费22000元未付,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本案中,**公司系案涉项目劳务总包单位,李某分包,张某等四人所在刘某班组从事的劳务在李某的施工承包范围内,据上述规定,拖欠张某等四人的劳务费,李某亦应当承担清偿责任。**公司对欠付张某等四人的劳务费及利息先行清偿后,可依法向李某、刘某追偿。因此,张某等四人要求李某、刘某支付劳务费及逾期利息,要求**公司承担先行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
对于诉讼案件,除了应关于可能出现的诉讼结果外,还需要考虑到裁判结果是否能够得到执行,像本案类似情形不在少数,部分人员通过清欠办、劳动监察等快速解决了劳务费的问题,一旦项目完工,不好寻找上级单位的时候就要考虑好诉讼方案。诉讼不仅有风险,更是有成本,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所以方案的选择更是重要,本案中,通过大数据搜索得知了发包、分包等关系,适用正确的法律规定,在刘某、张某、**公司均应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张某等四人获得劳务费的可能性大大增加。
法条链接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二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第二十九条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三十条 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