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之显示公平案
撤销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权利,是指当事人依照自己的意思变更或者消灭合同效力的权利,属于实体权利。如果成功,则不再受合同的约束。司法实践中如何行使,小编将通过系列案件为你分享讲述。
撤销权的类型
一般常见的是:在签订合同时因对行业的不熟悉、缺少经验而对方又利用其优势地位,导致合同出现显失公平的时候可以行使撤销权;当你对签订合同事项存在重大误解的时候,可以行使撤销权;当你在签订合同被欺诈的时候,也可以行使撤销权;当债务人放弃其债权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时候,债权人还可以实行撤销权。
具体撤销权内容可分为:1、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2、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权;3、债权人撤销权;4、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5、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权;6、可撤销婚姻的撤销权。
本期小编为你讲述显示公平类的撤销权。
案件简介
某公司注册地在青岛市,其在沈阳市有一套房产,拟对该房产进行处置。章某是沈阳人,且与他人一起合伙投资二手房,对房产信息及房产价值了解较多。某公司将拟处置的房产委托上海一家公司公开挂牌销售,另委托深圳一评估公司对该房产进行评估。评估公司在评估时虽采取市场法与收益法,但并未考虑该房产所在的小区是学区房,仅是与周边非学区房进行比较,最终评估价格仅77万多。某公司便以该价格由上海的公司挂牌销售。该房产在上海交易所挂牌期间,仅有章某一人摘牌,该房产最终由章某以70余万元购买。章某购买后向某公司支付了购房款,但并未及时办理过户。时隔半年后,双方因要办理房屋过户进行缴纳税费时,沈阳某区税务局告知,涉案房产在税务部门的最低核税价格为130多万元,双方必须以税务局核定纳税价格缴纳税款。核税价格与交易价格之间相差近60万元。此时,某公司方知该房屋买卖合同确定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值,某公司便未缴纳税费,办理过户。
章某便向沈阳市某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公司配合过户。某公司也就该案件提起反诉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法院经过审理,根据《民法典》第151条规定撤销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使得某公司的权益得到维护。
撤销权消灭的情形
撤销权不是永远有效的,有别于诉讼时效,需要及时行使,具体情形如下:
根据民法典规定:
第15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199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撤销权行使的方式
常见的撤销权类型,分为通过诉讼行使的撤销权与通过私力救济方式行使的撤销权两大类,即诉讼撤销和通知撤销。
诉讼撤销
1、可撤销的合同中,来自当事人一方的撤销权。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于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行为,如当事人一方主张撤销的,只能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起撤销之诉;
2、可撤销的婚姻中,来自受害人一方的撤销权。按照《民法典》第1052条之规定,只能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
3、可撤销的决议,来自成员的撤销权。按照《民法典》第85条之规定,如有股东认为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章程或者程序违法违章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决议撤销之诉。
通知撤销
1、效力待定的合同中,来自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按照《民法典》第145条、第171条之规定,在限制行为能力人超越行为能力订立的合同、狭义无权代理的合同中,善意相对人都可以主动撤销合同。该撤销权的行使,以通知的方式进行,也即由善意相对人分别通知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即可,通知到达对方时,该效力待定合同立即确定无效;
2、赠与合同中,来自赠与人的任意、法定撤销权。按照《民法典》第658条、第663之规定,赠与人在一般的赠与合同履行之前或者在赠与合同履行之后,受赠人发生“负义”行为的,可以行使任意撒销权或者法定撤销权,即不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要回已经赠出去的财物。此类撤销权的行使,只要赠与人通知受赠人即生效。
案件启示
在处理案件时不能放弃任何一种可能性,在一般常规应诉或诉讼难以到达目的时,试着回归本源,回归到最初始状态,从合同的最初成立阶段寻找契机,结合基础的法理对案件进行分析,从而找出诉讼思路,诉讼路径,最终实现权益的维护。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151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540条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