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是一项非常严谨的工作,轻则伤筋动骨,重则倾家荡产,所以容不得半点闪失。所谓“台上一分钟,台下十年功”,庭上的精彩表现来源于诉前的精心准备。因此,在你决定诉讼前,尤其是立案前,就要尽可能的把各项准备工作做好。为给我所的广大粉丝送上法律福利,从本期开始,小编将在执业过程中承办的海量案例中,精选一二,为大家逐集讲述各项诉前准备工作。本集讲述法律关系。
何为法律关系
从法理上讲,法律关系是指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特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或者说,法律关系是指被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为前提而产生的社会关系,没有法律的规定,就不可能形成相应的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的社会关系,当法律关系受到破坏时,国家会动用强制力进行矫正或恢复。
通俗一点讲,所谓的法律关系就是你和对方所争议问题的性质,因何事所起的纠纷。比如劳动关系、劳务关系还是承揽关系,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或提供劳务者损害赔偿纠纷,不当得利或合同纠纷,甚至包括合同的有效还是无效等等。也可以区分刑事、民事还是行政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为啥还要选?
很多案子,会牵扯很多法律关系,这些法律关系有的可以都主张,有的只能择其一。对于只能择其一的,根据案件本身的情况,需要选择一个最能保护、实现自己合法权益的法律关系。根据选定的法律关系来确定被告、第三人主体,准备、搜集证据,确定主攻方向,拟定庭审提纲,包括发问提纲等。
有的案子本身就是刑事案件,你不去选择报案,而是选择民事诉讼,虽然也可以,但是成本和效率是截然不同的。
有的案子,先进行行政诉讼,会更加有利于推动案件进展,降低成本,非要选择民事诉讼,也是劳民伤财、事倍功半。
对于该问题的重要性,小编精选亲身承办的七个案例予以说明。
精选案例
案例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VS提供劳务损害赔偿纠纷
王某驾驶公司车辆,为躲避对面车辆,撞向大树,导致自身下肢瘫痪,大小便失禁。事发时未超速、非酒驾,驾驶证与准驾车型相符,也无疲劳驾驶等任何违章情形。本次单方交通事故王某负全部责任。
王某委托本地律师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由起诉,结果可想而知,最后不得不撤诉。
我们接受委托后,根据现有材料分析,结合最高法院相关民事会谈纪要,认为以提供劳务损害赔偿纠纷作为诉争的法律关系,更能保护王某的利益。经过调取车辆档案资料,明确车辆所有权的来龙去脉,确定以公司和挂靠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经过精心准备,最终法院支持我方80%的诉求,共计190多万元。王某的后半生终于有了保障。
案例二:雇主损害赔偿纠纷VS承揽合同纠纷
孙某起诉马某称,自己受雇于马某从事装修工作中受伤,造成十级伤残,要求赔偿十几万元。我们接受委托后,经详细询问马某,得知马某确实多次雇佣孙某,但本案不同,双方确实曾商定,因马某找的活,再出资7000元转给孙某,孙某负责施工,结算按5:5分成。经过整理录音资料、转账记录、当庭发问孙某,基本能够证实马某主张,孙某无证据推翻马某的答辩意见。为此,法院采纳我方承揽合同的意见,判决我方仅承担14000余元责任。
案例三:行政诉讼VS民事诉讼
A公司承租某厂(实为司某个人)的厂房期间,恰遇政府拆迁,司某利益熏心,将A公司的机械设备等谎称系其所有,阻止A公司与政府接触。A公司为此委托一当地法律工作者提起行政诉讼,眼见事情快要解决时,该法律工作者突然在未经A公司盖章和知情的情况下,以特别授权代理人名义撤诉。因法律规定,行政诉讼撤诉后,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诉讼。在此期间,司某最终以个人名义从政府拿走拆迁款2000多万元。无奈A公司只能委托我所以租赁合同纠纷案由提起民事诉讼,虽最终拿回部分补偿款,但是耗时耗力,本来50元诉讼费能解决的问题,却要花费几万元来解决。
案例四:诈骗VS买卖合同
A公司从B公司按20元/张购买手机卡,后以15元/张售出。A公司支付了小部分货款后,销声匿迹。其公司法律顾问遂以买卖合同为由提起民事诉讼,后经法院判决至今3年未能执行。经咨询我所律师,我们建议以诈骗罪报案,追究其刑事责任。接受委托后,我们向派出所报案,派出所以已向法院提起诉讼为由不受理,经多次沟通,我们提出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在处理经济纠纷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将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经济纠纷可以继续审理的,应当继续审理。也就是二者肯定不冲突。派出所经请示区局法制大队,同意受理。现受理后公安机关已去北京等地进行调查取证。试想如果一开始就走刑事立案程序,省时省力省钱,对方还钱就会更快一些。
大家了解王宝强与马蓉离婚纠纷案的,就会发现其实王宝强的律师走的就是通过刑事推动民事纠纷解决的一个案例。
案例五:合同有效VS无效
某市区的黄某租赁郊区某村委会的5亩土地,交纳17万元,但该村委会仅交付0.5亩土地,3年多仍未交纳剩余土地,为此向法院提出解除合同之诉,一审胜诉后,对方上诉。二审提交几张照片称已交付全部土地,二审潍坊中院直接书面审理后以事实不清发回重申。我所接受委托后,认为该租赁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没有经过全体村民或村民代表大会2/3以上多数讨论,也没有经过乡镇政府批准,根据《村民组织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规定,应当无效,对方应当返还承包费。我方变更诉讼请求后,重审及二审均支持了我方诉求。
合同效力当然是法院首先审理的,但是不同的法院、不同的法官在审理同一个案子时还是有差别的,所以不能只寄希望于法院、法官,而是要充分掌握主动才行。
案例六:合同纠纷VS不当得利
白某借名买房后,又再次出售。为此,白某和被借名人徐某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徐某收到房款后,扣除手续费后,其余返还白某,但徐某以和白某存在纠纷为由,拒不返还房款。白某以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经过开庭,徐某律师提出本案案由错误,应属合同纠纷,但白某仍坚持不当得利纠纷。法官开庭时也并未将案由归纳为争议焦点。现本案开庭后已经3个月有余,法院迟迟不下判决,建议白某撤诉。白某后咨询我所,我所建议书面申请变更案由,搜集一些新的证据,争取二次开庭。如果法院坚持不开庭,建议由代理律师写份代理词,提交给法官,全面阐述意见。
本案陷入僵局的关键就是案由选择错误,也就是法律关系定性错误。法律关系的定性决定着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方向,方向错误就会导致全盘皆输。
案例七:追加第三人VS另案诉讼
孙某个人承包一公司车间生产塑料颗粒,雇佣赵某等人。工作过程中因赵某违反操作规程,导致左手臂被绞掉。赵某以提供劳务者损害赔偿纠纷起诉了孙某,孙某被判决承担80%的责任,计58万元。孙某不服,委托我们提起上诉。我们告知孙某,一审应当追加公司作为第三人,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二审我们可以提出该观点,但是应该难以采纳,需要另诉。无奈,二审结束后,最终孙某只能选择另诉。
该案因为没有在一审中及时追加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公司,导致孙某的诉讼成本增加,面临首先被执行的压力,吃尽了苦头。同样的我们代理的另一个案子,因为在一审追加了两位第三人,最终我方只承担了1/3的赔偿款。具体案例可参见我所律师文集《如何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60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8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管理法》第15条第二款: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安全生产法》第46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100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二条第一款规定 “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