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在选择这个标题时,准备这个题材时,感觉是沉甸甸的、阴沉沉的,但是这个问题又是那么现实。虽然鲜有报道,也很少有人去研究这个问题,判例又少得可怜,法律对此又无具体规定,但是现实又无法回避,思索再三,小编决定去触碰这个“禁区”。
现实的起因
离婚在现实生活中是很常见的事情了,随着现代社会个性的彰显,很多人一言不合就离婚。离婚天天放在嘴边,都变成了家常便饭。离婚的家庭增多,除了不再娶不再嫁的、复婚的,还有一大部分选择了再婚,如果再婚前有孩子,再婚后又生了孩子,那么现实问题就来了……
几十年之后,关于夫妻合葬的问题,怎么办?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几个孩子,都要求自己的亲生父母葬在一起,如何处理?抢骨灰?另一半还在世的怎么办?现在我们通过一则案例进行分析。
案例:顾某生前有两任丈夫,与前任丈夫曹某育有一子“曹甲”,1962年曹某亡故。之后顾某与后任丈夫翟某结婚,翟某系入赘到顾某家,婚后育有“翟甲”等四名子女。曹甲与林某婚后生子曹乙,2003年曹甲过世。2008年9月,顾某立公证遗嘱载明:其丧事全部由儿子翟甲料理,费用也由翟甲全部承担,任何人不得干涉。顾某还在公证处的录音中表示丧事不要儿媳干涉。2013年,顾某后任丈夫翟某去世,2016年8月顾某去世。顾某去世后翟甲负责操办丧事,按风俗丧事操办完毕后,死者骨灰须先单独安葬待冬天再与已过世丈夫合葬,翟甲将骨灰单独安葬于村公墓中。后曹乙未经翟甲同意将骨灰与其祖父合葬。在当地,“一女二嫁”且后夫系入赘的情形下,女子死后的合葬有“紧前不紧后”之说,曹乙认为遗嘱本身仅指定翟甲负责丧事料理,但并未明确骨灰的合葬问题,那么骨灰安葬应当遵循当地的风俗习惯。翟甲认为,遗嘱明确丧事由其料理当然包括骨灰的处置,后将骨灰与其父合葬,争执未果遂成诉。一审法院认为,顾某生前表示其丧事全部由翟甲料理,他人不得干涉,故应支持翟甲的诉请。曹乙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死者近亲属应当充分尊重死者的遗愿,骨灰的安葬地点、安葬方式等不应与死者的遗愿相违背,据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笔者查询了大量的裁判文书,关于人格权的判决书很少,夫妻合葬的问题还是大多以民间的风俗为主。中国现在是一夫一妻制,白头到老的夫妻是很幸运的,去世后能葬在一起,很完美。但是一旦中途婚姻有变故,百年后怎么安葬就是个问题。再婚夫妻甜如蜜,死后安葬愁儿女。目前对这个问题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相信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新出现的问题也会逐步的制定相关的法律来约束。
律师寄语
合法有效的遗嘱,是减少纠纷的有效保障。关于遗嘱的问题,本所律师文集也多有涉猎,读者可以参照阅读。
本地区的风俗,是长时间约定成俗的习惯,力量强大。出现纠纷,可以通过当地的红白理事会、基层村居组织、人民调解组织等进行协调处理,往往效果更好。
当然,未雨绸缪,除了立遗嘱,双方家庭的正常交往也很关键。和谐、互谅互让的亲属关系更能将矛盾消化于无形,有因必有果。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991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994条: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