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2014年5月,刘某入职A公司,并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入职时,刘某自愿提出不需要公司缴纳社会保险,并愿意承担一切法律后果。2018年2月,刘某离职后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要求补缴社保,劳动保障部门对A公司下达责令改正决定书,A公司最终为刘某补缴2014年5月至2018年2月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并额外承担滞纳金25000多元。
案例2:2015年6月,李某入职B公司,并与B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入职时,李某自愿签署《放弃社保声明》,承诺自愿放弃社保,因未购买社会保险而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和法律责任由本人自行承担。2020年5月,李某以公司未为其缴纳在职期间的社保为由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法院审理后依法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1、放弃缴纳社保行为无效,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补缴。
《社会保险法》第5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具有国家强制性,任何用人单位都不得和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协商放弃缴纳社保。无论劳动者是“自愿”还是“被自愿”签署了《放弃社保承诺书》,放弃缴纳社保行为均属无效,劳动者仍然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补缴社保。
2、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保后,不能再以未缴纳社保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
虽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劳动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放弃社保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其再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应不予支持。当然,劳动者如果能提供证据证明签署放弃社保承诺书时并非出于“自愿”,用人单位存在欺诈、胁迫或变相胁迫等违法情形,则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3、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保后又投诉补缴社保,欠付社保费用产生的滞纳金可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按过错比例承担。
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保属违法行为。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为由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后,用人单位不仅会被责令补缴社保费用,还会额外承担一笔不菲的滞纳金。由于造成用人单位缴纳滞纳金的后果系因劳动者违背诚信,先是自愿放弃社保后又向社保部门主张所致,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系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均有过错,对所产生的滞纳金应由双方按照过错大小承担。用人单位在支付滞纳金后,有权向劳动者个人进行部分追偿。
4、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社保待遇损失。
因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待遇,给劳动者造成了损失,用人单位负有赔偿义务。
律师说法
对用人单位而言,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虽然可以降低用工成本,但这种做法非但不会减轻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反而会承担更高的风险,甚至会付出更大的代价;
对于劳动者而言,自愿放弃社保弊大于利,自己在患病就医、失业、工伤时无法获得相应的保险待遇,退休后也无法领取退休金,显然得不偿失。
法条链接:
《社会保险法》
第58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86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9条 【劳动监察】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1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
(六)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
(七)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
《民法典》
第7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