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期文章我们介绍了刑事犯罪中的认罪认罚情节,这期我们再学习一下有关自首的相关知识。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犯罪的形式和种类也更具多样化,与我们似乎不再陌生,了解一定的刑法知识,有助于我们用法律眼光、底线思维正确看待刑事犯罪案件。下面列举两个真实案例,全面了解一下自首。
案例一:王某与赵某因合伙经营公司产生纠纷,在协商的过程中,矛盾突然升级,赵某将王某推倒在地,王某奋起反抗,用水果刀划伤赵某的后背、面部、手指。伤害行为停止后,王某将水果刀交给在场的第三人,并让第三人报警,王某在原地等待,直到民警到达现场将其传唤至派出所。
案例二:张某系废品收购站老板,某天,一位自称是工地项目部“负责人”的李某称有建材卖给张某,但要其找吊车去工地拉。当天夜里,张某如约来到工地,并找人开来了自备吊车,经李某示意,要出卖的钢材、铝材是全新的,经过双方协商价格、清点数量,最终张某将六件建材拉出工地,回到收购站进行称重、结算,并支付给李某相应对价,完成了“废品收购”工作。工地真正的负责人发现建材丢失后,经报警,公安机关以盗窃罪立案侦查,并将李某认定为犯罪嫌疑人,对其刑事拘留。很快,张某被锁定为共同盗窃人,民警给张某打电话问其位置,并让其在原地等待,随后,民警到达将其带走。
上述案例中的王某、张某涉嫌犯罪后,虽未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均被认定为自首。对于自首,我们比较普遍的认识是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里仅注意到了是否是亲自主动投案,而面对诸多的犯罪类型和罪名,以及实践中具体各异的犯罪行为,法律对于自首情节还有着具体司法解释和意见。
1、关于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4)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2、关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对于“形迹可疑”型自首,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但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在其身上、随身携带的物品、驾乘的交通工具等处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品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并非所有犯罪自首均可从宽处罚,对于“交通肇事罪的自首”: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的,因上述行为同时系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义务,对其是否从宽、从宽幅度要适当从严掌握。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但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况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
对于“陪同自首”或“送子归案”,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虽然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但可以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该种自首,犯罪嫌疑人本人并无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因此也并非绝对的获得从轻、宽大处罚。
综上所述,法律留给犯罪嫌疑人自首的空间是比较充足的。如果你触碰了法律的红线,构成犯罪,建议尽早、及时自首,认罪悔罪,以便得到从宽处理。
上述规定明确了既可以向公安机关投案,也可以向检察院、法院或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投案,相关机构接受投案后,根据规定再向报案单位移交。实践中,建议向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当然如果不方便,也可以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