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在日常生活中无处不在,时时刻刻都在发生合同关系。小到买一瓶水,形成了简单的买卖合同关系;大到进行商务谈判,大金额的商品贸易,也存在合同。就是这样无处不在的合同,往往也是我们最容易忽视的,尤其是对到货时间的约定,更是我们大家最容易忽略的。下面小编通过一个案例,给大家简单分析一下合同中对到货时间约定的重要性。
案件简介
事情发生在2017年,甲公司是一家从事医药、器械经营的企业,乙公司是一家生产医药器械的生产企业。甲乙两家公司拟发生业务往来,但两者之间并不认识,丙个人对甲公司及乙公司均有熟悉的领导。本着有熟人好办事的原则,丙个人介绍甲乙之间开展业务往来,由甲公司代理乙公司的产品,然后甲公司再通过丙介绍客户进行销售。在丙的牵线之下,甲乙两公司签订了为期6年的《代理协议》,乙公司授权甲公司做为其产品的全国总代理商并且甲公司先期支付乙公司400万元。代理协议中仅约定了甲方以预付货款的方式购进产品,并未约定乙公司的发货时间。协议签订时,乙公司尚未取得其与甲公司签订的代理产品的产品批文。因此乙公司在收到款项后并未安排发货。
2019年3月,乙公司取得了与甲公司签订代理协议所约定的产品的批文,随后乙公司又与甲公司签订了补充协议,同样要求甲公司预付货款的方式向乙公司购进代理产品,补充协议的有效期依旧是6年。
补充协议的同期,乙方也与其他客户签订了代理协议。并且因在代理协议及补充协议中均未约定乙公司的发货时间,这就导致了乙公司自收到甲公司的400万货款后并未实际给甲公司发货。
2022年乙公司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协议,付款3000万完成第一笔产品的购进。在诉讼过程中,甲公司派人到乙公司所在地进行考察,发现乙公司根本就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但该案件经过一审、二审最终判定甲公司需要继续履行协议向乙公司支付扣除400万元之后的第一批货款2600万。但乙公司的具体发货时间判决书中无体现。甲公司对该判决结果不服,申请再审。目前该案件经省高院已经决定指定再审。
简要分析
在该案件中,因甲乙双方公司之间对发货时间、到货时间均没有约定,这就导致了甲公司付款后,何时到货形成了隐患,甚至在一直不到货的情况下是否能退款等也形成了隐患。该案件中,甲公司400万在2017年已经支付,但到2022年都没有收到过货物,款项也没有退回,这不仅存在资金占用成本的损失,若乙公司在此期间破产,则甲公司还存在该货款的直接损失。正因为没有发货、到货的时间约定,也就导致了后来乙公司诉甲公司要求继续付款的案件的发生。
日常生活中,合同中未约定发货时间、到货时间的情况比比皆是。下面简单分析一下缺失这种约定给合同相对方可能造成的风险。
先货后款的业务,若未约定发货、到货时间,发货方迟迟不履行合同义务时,易使合同有名无实,不能实际履行,合同成为一张废纸;
发货方未按约定时间发货、提前发货的情况下,易增加付款方的仓储成本;晚到货时,一旦价格发生变化,容易给付款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及潜在利益损失;
而先款后货的业务,若未约定发货、到货时间,不仅对付款方造成资金成本的损失,一旦发货方出现其他纠纷,极有可能给付款方造成直接的货款损失;
虽说合同双方可以在后期通过补充协议、催促发货等方式要求具有发货义务的一方发出货物,但在采取如此补救措施时,风险已经形成。并且如果后期催促发货形不成有效的书面证据,即使后期诉讼,也将对付款方不利,还徒增各方面的成本。
律师提醒
因此,我们在签订合同时,对发货时间、到货时间一定要做清晰明确的约定。不仅需要约定时间,还需要约定若不能到货的情况下的退款问题,违约责任问题,甚至还可以约定作为解除合同的一项条件。这样才是对付款方最有利的保障。
如果确实没有约定,要以尽快的速度,采取各种方式补正合同;无法补正的,给予对方书面催告,要求在合理期限内发货;对方仍然不理睬的,尽快通过法律途径解除合同,避免不确定因素发生。
在沟通过程中,如发现对方根本没有履约能力,或者就是诈骗,尽快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立案侦查。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510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511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