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同于自然人,系拟制法人,其人格的表现大部分需要通过使用公章方式表达,所谓对公司行为“认章不认人”就是这个道理。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凭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申请纳税登记。”由此可见,对于一个法人单位而言印章是必不可缺少的,也是尤为重要的。既然印章如此重要,但很多企业依旧对印章的管理存在漏洞,下面小编从三个方面浅析一下在企业中印章管理可能存在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首先,在印章的刻制阶段。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刻制,印章的刻制必须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单位进行,并且将刻制好的印章必须到公安机关进行备案。但目前很多企业还存在刻制印章流程不清晰,刻制随意,只要业务需要,就可以随便刻制,并且也未到公安机关备案的现象。这就容易造成印章效力存疑,为印章使用埋下风险隐患。而行为人私刻企业相关印章,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给相对方造成损失后,企业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相对方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企业对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面对如此情况,企业应建立相关印章刻制的制度规范及审批流程,并到公安机关指定单位进行刻制,刻制完毕后必须到公安机关进行备案。
其次,印章使用阶段。
1、企业对印章的保管环节缺失制度要求。印章的保管随意,不能责任到人,或者即使设置专人保管,但保管者让印章离开自已的视线或因自己没时间让他人代为用印,甚至在没有监管人的情况下随意让他人将印章携带外出。并且因缺失保管制度,还会导致印章在丢失或被盗后,不能及时上报,从而留下印章的使用风险。这些行为均造成印章保管环节失控,进而被不法行为人利用给公司带来风险。
2、企业对印章的使用缺少完善的审批制度及审批流程。这就容易出现印章不能在合适的使用范围内使用,甚至超出正常的使用范围使用,比如业务专用章加盖在合同上。在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1号案件中,人民法院则认为业务专用章具有特定的用途,在合同上加盖特定的业务专用章明显超越了业务专用印章使用范围,故未经企业追认,不能认定签订合同系企业的真实意思表示。此外,还存在印章管理人员对使用印章材料不严格审查,更有甚者,在空白介绍信或空白纸张上用印。
3、企业在日常使用印章过程中,未建立统一或标准化的用印台账或者虽有统一的用印台账,但对用印文件没有登记用印事项和用印人,导致出现问题后无法追责和查找原因,不能及时预警和制定预防措施,产生法律风险。
鉴于上述情况,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监督机制,建立完善的印章保管制度,指定印章归口管理部门,明确企业各部门印章管理职责,以减少印章管理不善造成的风险。并且还需要建立完善的印章使用审批制度及审批流程,建立完善的用印台账,杜绝在空白合同、空白介绍信、空白纸上盖章。
第三,印章作废或遗失阶段。
企业在印章作废后,未及时进行印章收回、销毁,或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印章作废。或企业在印章丢失或被盗后,未能按法定程序对印章在报纸等公共媒体上进行公告。(2016)最高法民申255号案件裁判中认为:企业公章遗失、被盗或者被私刻以及他人私自使用时,而未及时采取有效手段如登报公示、通知合作方、报案等手段时,企业存在被认定为对公章管理不规范,存在过错而需承担的一定赔偿责任。因此这些行为均为印章的使用留下风险。
因此,企业作废、销毁印章时,要通过合理的方式将情况予以告知,必要时予以登报公示;在企业印章遗失、盗窃或者发现他人私刻时,应当及时采取登报公示、报案等措施。
其他限制措施
1、在签订合同时,可以约定合同生效条件为:自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避开单独使用公章就可以生效的情形。
2、在需要盖章的复印件上,注明“仅限……使用”,限定特定的用途可以有效避免盖章带来的不确定风险。
3、因与工商登记变更导致的公章需要重新刻制时,一般需要法定代表人本人出面,并关联本人手机进行操作。此时,法定代表人的选择就尤为重要!一些外聘的法定代表人就要注意了!
4、避免存在多个公章同时使用的情况。
5、对外出具欠款说明时,法定代表人或者公司一定要明确欠款主体、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以免被法院认定为债务加入,本来由一方承担的债务成了两方的连带责任。
以上便是小编对印章管理风险的分析与提示,希望对各企业主有所启发。当然出了问题也不要怕,只要证据充分,根据合同的履行情况等客观事实,非公司意志加盖的公章未必就会被法院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