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益于国家的大力普法和网络的便利,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普遍增强,律师在审查委托人提供的合同时,经常发现传统的合同中该有的都有,权利义务区分明晰,违约责任约定详细,合同条款近乎完美。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诉讼中却发现问题多多,就拿送达条款来说,有的甚至只有签约方的名称,没有地址、电话、传真、联系人信息。导致在发送各种通知时无法送达,进而无法向法院举证。就是因为这个不起眼的送达条款引起的纠纷越来越多,甚至导致败诉。那么什么是送达条款?为什么送达条款如此重要呢?
何谓送达条款
送达条款就是合同中明确约定,当事人双方认可的相互沟通信件往来、履行通知义务的对方的送达地址。包括主体名称、收寄信件地址、联系人、办公电话、手机、传真、微信、QQ、E-MAIL等各种能够联系到对方的信息。
一个完备的送达条款主要包含送达信息、送达方式、送达不能的界定及法律后果。
送达条款的重要性
企业或者自然人地址变更是很正常的事,如果不明确约定送达条款,有可能商业信函、文书被对方拒收、退回,造成无效送达的可能。
送达条款约定明确主要目的在于方便发送,可以让发送方明确知道是否是有效的送达,避免发生纠纷时送达瑕疵,而被对方认定为未及时送达、或者未有效送达。如果无法完成有效的送达,可能面临约定解除权丧失、因未能告知不可抗力而继续承担损失扩大责任的风险。很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一方向对方提供相关材料的时限,从而引起签证、结算、进行下一步工序的效力,如不能及时有效送达,可能导致按对方认定的为准的效力,将极大的损害自身权益。
一旦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时,有效的送达条款可以降低诉讼的时间成本,省去了公告送达的程序和费用,不再惧怕对方拒收。
如何约定送达条款
送达信息并不是简单抄写营业执照的注册地址,当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的情况下,应当填写实际的经营地址。联系人应当是今后合同履行中的直接负责人、对接人,联系电话应该完整,包含个人手机和办公室传真。电子邮件尽量填写企业的邮箱,尽量不要写个人邮箱,防止疏漏未及时查看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电子送达应当明确约定同书面送达同等的效力。送达条款中必须明确告知对方应就其提供送达信息的有效性、真实性负责。其他签约方或者人民法院按照提交的信息和送达方式送达的,即使送达不成,亦具有推定送达的法律后果。对于送达不成包括但不限于无人签收、拒绝签收、地址不详、地址搬迁、长期未取,数据电文退回等。同时,如果送达信息有变更,应当3日内通知对方,通知前作出的送达仍然有效。还应该明确约定送达信息持续适用于合同履行期间,以及一旦发生争议进入民事诉讼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及执行程序。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2016)第3条:完善送达程序与送达方式。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约定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地址作为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11条: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