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要件包括借贷合意和借款实际交付,二者缺一不可。借条并非是认定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唯一证据。除此之外,法院还会审查借款支付情况。只有所借款项实际支付给了借款人,民间借贷关系才算成立。否则即使有借条,法院也有可能不支持出借人的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
2015年4月份开始,张某因生意周转,多次向李某借款,月息高达3分或4分,并收取砍头息。2020年5月,张某以此前的本息之和为基数向李某出具了80万元的借条,约定月息3分。后因张某无力偿还借款,李某持案涉借条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偿还借款。庭审中,李某主张借款是以现金或转账的形式支付,但张某仅认可一笔现金,对于李某主张的其他现金均不认可。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主张案涉款项部分为现金形式交付,但仅提供取现凭证,且张某并不认可,故李某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现金交付情况,法院对李某主张的现金交付不予认可。法院最终并未采纳李某提交的借条,而是以双方历次转账的金额为基数,按照年息24%的利息重新予以计算本息。
法律分析
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民间借贷合同自出借人交付借款时生效,出借人应对借款交付承担举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规定及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另外,按照法律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具体到本案中,李某虽然提交了借条,但并不免除李某对借款的交付承担举证责任。李某虽然主张案涉款项部分为现金形式交付,但仅提供取现凭证,且张某不予认可,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现金交付情况,李某的举证责任未完成,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律说师法
借条可以作为认定借款的证据,但不要以为有了借条,自己的权益就可以得到保障,就可以高枕无忧,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出现以下几种情形时,即使有借条在手,对方白纸黑字签名按手印,法院也不会支持。
1、债权已过诉讼时效,借款人主张时效抗辩的
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三年。如果借条上明确约定了还款期限,出借人应在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向对方主张还款并保留相应的证据,如催款的通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书面催款函及邮寄回执单等。否则一旦超过三年,借款人将会取得时效抗辩权。在诉讼中,借款人如果主张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而出借人又无法举证诉讼时效存在中断、中止的情形,那么即使有借条,法院也可能不会支持出借人的请求。
借条中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出借人可随时要求还款,但自借款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2、有借条,但无法证明借款实际交付的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借款交付时生效。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要件包括借贷合意和借款实际交付,二者缺一不可。虽然借条能够证明双方之间可能存在借贷合意,但是通常情况不能证明借款已经交付的事实,出借人仍须对借款交付进行举证,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借条上“今借”和“今借到”虽然有所区别。“今借”表明双方形成了借贷合意;“今借到”则表明双方之间既存在着借贷合意,也表明借款实际交付。但是,并不是所有载明“今借到”的借条都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如果借款金额较大,或者法院对借款行为产生了合理怀疑,那么出借人仍然不能免除借款实际支付的举证责任。出借人一旦举证不能,则会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
3、利息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超过的部分法律不予保护
双方约定的利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约定的利息超出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2020年8月20日前,民间借贷利息受法律保护的利率上限为年利率24%。年利率超过24%但不超过36%的部分属于自然债务,已经支付的不得要求返还,尚未支付的可以拒绝支付。2020年8月20日后,民间借贷利息受法律保护的利率上限改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超过LPR4倍的部分即为高利贷,法律不予保护。
4、借款事实不存在
双方以借条来掩盖真实目的,该借条属于一种虚假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因为“婚外情分手费”而签署的借条,婚外情分手费是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这份借条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主张自然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5、名为借贷,实为其他法律关系的
生活中,当事人常常以借条、欠条的形式来确认民间借贷之外的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如合伙纠纷、股权纠纷等。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会全面审查案件事实,认定双方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以及是否按民间借贷关系继续审理。如果查明双方债权债务纠纷并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而系其他法律关系引起的,法院会依法驳回债权人的诉求。
6、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民间借贷合同如果出现有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无效情形时,法院会依法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并不意味着免除了借款人的债务,通常情况下借款人仍然有义务返还借款本金。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用于赌博、走私、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借款给他人,借贷关系不仅不受法律保护,有可能还会触犯法律,面临罚没、拘留的行政处罚,甚至是追究其刑事责任。
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要看借款的实际支付情况,法官不会仅凭借一张借条就武断地来确定借贷关系的成立与否,还需要出借人提供银行转账记录等与借款凭证相对应的支付凭证。因此,在出借款项时,出借人不仅要求对方签署书面借条,更要尽量避免使用现金,保留支付凭证,从而规避因无法举证款项实际交付情况而承担败诉的风险。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157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670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679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2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第15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第18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