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是大众耳熟能详的一种刑事处罚规则。同时还流传着“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的说法,这两种说法是否都有道理呢?下面帮您作出简单分析。
上述两种说法实际上是对犯罪嫌疑人承不承认、如不如实交代案件事实所对应的法律后果的概括,听起来是各有其道理所在。如果因为不知法不懂法或其他种种原因触犯刑法,构成了相关的刑事犯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那么显然,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是最好的选择。因为在案件的相关证据足以认定某个人实施了某项犯罪行为的情况下,完全可以定罪处罚。只不过,刑事案件对于证据有相应的证明标准,只要达到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要求即可认定犯罪事实。现实中,很多案件的犯罪人坚决不认罪,但也被判处了刑罚。举个例子,比如故意杀人罪,所有证据都完备,仅仅不承认,也能够定罪量刑,甚至可以判处死刑。
说到证据方面,也存在一种情况,就是即便本人对所有犯罪行为都认可是自己所实施,但没有相关证据,也是不能定罪的。因为口供具有天然的主观性、不稳定性,如果只有被告人的供述、而没有其他任何证据予以佐证,依法是不可以定罪处罚的。
然而,现实中也不乏错误立案的刑事案件,那么公民对于从未实施的犯罪行为必然不能含冤承认、屈打成招。被错误定性的刑事案件,在犯罪事实以及证据方面均存在疑点,如果在证据缺乏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到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或诱供等错误引导而认罪的,显然是损害了自身的合法权益,可能受到不合法、不公正的刑事定罪处罚。此时的“坦白”就有可能会“牢底坐穿”。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大力推行的今天,如果足以证明构成犯罪,选择认罪认罚、积极配合,还是最明智的选择,利于办案单位查清犯罪事实,能够依法得到宽大处理。否则,抗拒只能是牢底坐穿,不可能回家过年。如果一味不承认,就无法享受到认罪认罚的“福利“。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订以来,明确规定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自愿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给予较大的量刑优惠幅度。根据相关规定,自愿认罪认罚,最多可以减轻量刑的30%。
从宽并非无范围限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从保障人权和确保司法公正角度,以下几类案件不适用: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二是未成年人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他们的代理人和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三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不构成犯罪,以及有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对犯罪性质恶劣、犯罪手段残忍、社会危害严重的犯罪分子,其坦白认罪不足以从轻处罚的,也必须依法严惩。根据相关量刑指导意见,对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毒品犯罪、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等危害严重的犯罪,在确定从宽的幅度时,应当从严掌握;对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应当充分体现从宽。
另外,坦白的时机也会影响从宽幅度,在公安机关坦白的要优于在检察院和法院阶段,也就是坦白越早越好。
法条链接
《刑法》第62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刑法》第67条第3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15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55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