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说般的桥段
去年夏天,吴某找到我们律所寻求法律帮助。据其陈述,十余年前,其与一女子蔡某经人介绍相识,后坠入爱河,在家人的祝福和见证下双方定亲。蔡某也随吴某到北京工作,全家人都期待着婚礼的到来。不幸的是,在婚期的前几天,吴某工作时从高处摔落,高位截瘫。蔡某在事发后依旧不离不弃,陪在身旁照顾。
没过多久,蔡某突然发现自己怀孕了,已近三个月。吴某及其家人既高兴又害怕,高兴的是吴某这辈子能有自己的孩子,害怕的是蔡某是否愿意生育以及后半辈子如何生活。面临选择,蔡某回了一趟娘家后决定生下孩子,吴某家人感激不尽,吴某听到这个好消息也不再消极,极力配合医生康复锻炼。
孩子出生后的前两个月,一家人高高兴兴地生活在一起,这幸福对吴某来说是梦寐以求、不敢奢求的。孩子出生两个月后,蔡某提出回娘家看看,吴某家人把蔡某和孩子送到娘家,没想到,自此以后,再也没能相见。蔡某离开后,便开始给吴某家要钱,以孩子名义要几十万,在十几年前,别说几十万,就是几万块钱也拿不出来,吴某家人想尽了一切办法,能准备的钱也都准备了,还是不够,后来蔡某开始说孩子死了,不在了。
吴某及家属根本就不相信孩子死了,还是不断地找,不断地托人去打听,依旧没有音信,到了去年吴某去打拐库录了信息,希望通过这种方式能寻找到孩子的踪迹。果然,通过打拐库,民警查询到孩子还在当地,但已被他人收养,便告知吴某去刑警大队报案,有拐卖儿童嫌疑。
慢斯条理的近真走相
吴某在讲述完事实经过后,我们律师团队非常慎重,因为本案不仅仅涉及法律问题,不论是拐卖儿童的刑事案件还是单方送养的民事纠纷,本案的解决应优先考虑到孩子处于青春期,是否叛逆、是否能够接受真相等,在向当事人讲明法律风险后,当事人同意律师制定的方案。
第一步,与孩子亲生母亲联系,了解情况。因为孩子在何处、被何人收养、如何收养,吴某均不清楚,一头雾水。如果直接去报案,可能很快查明事实,但吴某基于对蔡某能够生下孩子的感激之情以及担心孩子叛逆期不能接受的情形,决定先由律师与孩子亲生母亲联系。经过沟通,蔡某显然存有防备之心,过多信息不愿透漏。此时吴某考虑到蔡某之前给家里要几十万,是不是把孩子给卖了,迫于无奈只能选择报案。
第二步,到公安机关报案,蔡某涉嫌拐卖儿童。公安机关了解情况,及时受理案件后,调查了蔡某及当时参与的家属,得知蔡某在其父母的授意下孩子交由远房亲戚抚养,该过程中可能涉嫌买卖行为,但是因为时间久远,农村又很少大额转账,没有发现买卖的资金往来,最终没能立案。
第三步,针对不予立案提起复议、复核。公安机关对该起案件非常重视,对于吴某来讲,其只是想确认孩子的信息、了解孩子的情况,希望能和孩子相认,至于是否追究犯罪那是次要的。作为代理律师,我们首先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试图通过公安机关一步步与蔡某甚至是收养人取得联系,完成当事人的委托。但事与愿违,蔡某和收养人均不配合,在刑事报案无法继续的情况下,转而民事诉讼。
第四步,以单方送养无效提起民事诉讼。即便不存在金钱交易,蔡某在没有取得吴某的同意时,将孩子单方送养他人抚养,违反了《民法典》第1097条规定,应为无效。公安机关也答应在法院立案后将相关卷宗交至法院用于法庭调查。
插曲不断,好在影响大不
本案在立案时因为我们没有收养人的信息,在确认诉讼请求时多少有些不符合规定,但经与立案庭庭长沟通并请示院长后决定先予立案,再行调取证据变更诉讼请求。
在申请调取证据后,法院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不敢将收养人的信息交于吴某,担心吴某直接找到孩子,引起孩子的反感,产生不好的后果。在吴某再三保证下,法院给了相关信息,与收养人取得了联系,一步步谈判处理方案。
其实,经过调查收养卷宗及庭审查明事实,可以确认收养过程中存在很多违法行为(虚假报警、骗取收养证等等),公安机关也认为已超过行政处罚的时效而不再追究,法院本着保护未成年人的原则多次与吴某沟通,征求是否能够等到孩子成年后再认亲。吴某并非不通情达理之人,同意先和收养人沟通,如能通过收养人让孩子逐渐了解并接受事实,是吴某最愿意看到的结果,如果能够实现也不再追究其他的违法行为。
写在最后
看似小说般的桥段,的的确确是现实,吴某十几年的相思之苦无人能体会,找了又找,一次次的失望更无人能感同身受。在与吴某沟通的过程中,我们看到的是一个有责任心的父亲,一个可以晚点与孩子相认,也希望孩子能了解真相并慢慢接受的父亲。在这起案件中,我们没有急功近利,没有不计后果,一切围绕孩子作出一步步选择。吴某的心愿也即将实现,看到孩子的照片、视频,见到孩子,甚至是未来某一天的相认,一切会遂人所愿、皆大欢喜。
一段广告词说得好: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本案虽然没有查到买卖,但是因为违法收养人没有子女,从而通过违法收养方式破坏他人家庭、拆散骨肉亲情,于情于法于德,都是遭人唾弃的!孩子不是商品更不是物品,不能作为交易、赠予的对象,当事人暂不追究不代表你就可以高枕无忧了,法律和道德的利剑会一直高悬在你的头顶上!作者通过本文告诫那些违法犯罪分子,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伸手必被捉,只是早晚的事。抓紧停止违法犯罪行为,立即投案自首,向被害人真诚道歉,求得宽恕,是唯一正确的办法!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097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刑法》第240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和儿童的行为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