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所公众号发布的《签订书面合同的重要性》律师文集中,提到:俗话说“空(恐)说无凭,立字为据”、“白纸黑字”、“签字画押”,老百姓也常说:你“红口白牙”,我凭什么信你?这些俗语都说明了书面字据的重要性。正是因为如此重要,所以在出具书面字据时,要慎之又慎!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总有些人重视程度不够,因为这样那样的原因,不按事实出具字据,导致自己陷入被动境地!
为引起各位读者的注意,小编从自己承办的真实案例中,精选三例,以供参考!
案例一
黄某的朋友的朋友白某,几经辗转找到了黄某,恳请其利用个人人脉帮忙处理一个棘手的私人事务,为此交给黄某5万元现金,拍着胸脯说:“你放心,这个事无论结果如何,我绝不会埋怨你,更不会找你要这个钱!为避免以后出问题,说不清钱的来龙去脉,你就说这5万是借我的钱就行!不行你就给我打个借条,到时就没有风险了。”黄某考虑到都是朋友,事情也一定能办成,这样更安全,所以就打了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白某现金5万元整。后事情办的很顺利,双方相安无事。
九年后,因白某身患绝症,急需用钱,一纸诉状将黄某告到了法院,要求黄某还钱。黄某向法院痛陈白某的不仁不义,但是苦于没有证据,也担心影响到自己名誉,无奈接受了调解,将5万元现金全额退给了白某。可谓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一肚子怨气无处发泄。
案例二
牛某与杨某因孩子在一起上学认识了,牛某因生意周转,向杨某借钱,恰好杨某是专业放高利贷的,高达月息3分至4分,因双方借贷次数较多,打的借条也很多,且经常上一个本金还没还完又来借,在打新条的同时,就将上一个或几个的借条剩余本息再当作本金计算在内,杨某按照自己计算的数额要求牛某打借条,3年后双方对账,双方各执一词:牛某计算还差本金40万左右,利息不到20万;杨某计算还差本金95万,利息33万。牛某不打条,杨某就谩骂、去家去公司找牛某,牛某无奈,再一次按杨某意思出具了借条。
杨某拿到借条后,直接起诉到法院,要求按95万本金还款,主张该95万元借条系结算条,法院审理后,初步采纳杨某意见,直接告知本代理人,下周一来领判决书!本代理人为此据理力争,补充了代理意见,并要求法院向公安机关移交刑事案件处理,同时牛某本人也报警要求公安机关立案追究杨某非法经营罪的刑事责任(后附法条详解)。在此情形下,法院组织调解不成,又连续开了两次庭,最终按照本代理人意见一笔一笔计算本息(按法定利息),支持了牛某的计算方式,即尚欠本金40余万元。牛某压力立即减轻了。
案例三
小编曾在本所公众号发布一篇律师文集---《证据齐全,也不是你想胜诉就胜诉—民间借贷的小套路之二》。该案例同样可以证明,乱打借条的严重后果:
谢某向朋友廉某多次借款后均还清,但借条未收回。廉某发现谢某是马大哈,决定套路一把谢某。谢某再次借钱时,就借口自己没有钱了,介绍李某作出借人,让谢某把房子抵押给李某,同时打借条和收条、签《抵押合同》,让谢某办理建行卡一张交给他,称直接将钱打到这个建行账户。谢某一切照办。
也是时间不久,李某以原告身份,手持谢某未收回的借条和新打的10万元借条,起诉了谢某,要求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小编作为谢某的代理人,先后经过3次庭审、两次诉讼,顽强迫使李某两次撤诉,最终导致李某无力、无理再战。具体解决办法可阅读公众号该文集。
律师警示
1、据实出具各类书面字据,弄虚作假代价大;
2、违法犯罪行为是红线,为了规避所谓的法律风险,往往弄巧成拙,躲来躲去最终套住的是自己;
3、被迫出具字据等书面资料的,应在最短时间内报警,以证明自己是受胁迫出具的;
4、做个有心人,未雨绸缪,保留好与对方往来的各类证据,包括各类书面材料(借条、收条、合同等)、微信、短信、录音录像、E-MAIL等,整理归档;
5、信任的前提基础是你对对方有足够的把握,有控制风险的抓手,否则无谓的信任只会换来无情的陷阱!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中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
二、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非法放贷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225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但单次非法放贷行为实际年利率未超过36%的,定罪量刑时不得计入:
(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
第18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第27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