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亲朋好友之间借钱的越来越多,好多人碍于面子不好意思拒绝,既然不得不借,那怎么才能让借出去的钱,顺利地回来呢?比较有效的方法之一就是抵押,我们通过一则真实承办的案例来了解一下。
案例
刘某与王某系朋友关系,2015年王某向刘某借款6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出具借条和收条,约定月息2%,借期3个月,约定了发生争议由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管辖。刘某分两笔通过银行转账60万元给王某。王某用济南市市中区的某处房产作抵押,签订了《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17年经过多次催要,王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无奈,刘某找到我们,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我们提出了诉讼方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偿还借款支付利息,并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有权以该抵押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刘某的诉求。
判决生效后,王某仍然没有履行生效判决,2018年刘某便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王某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且本案不是首查封,无法处理该房产,法院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刘某很着急,拿着生效判决,钱要不回来怎么办?我们告诉刘某,他是第二抵押权人,首封启动拍卖程序,作为抵押权人一定会通知他的,他的钱也能拿回来,但是要先给第一抵押权人。我们通过查询房管局的房屋权属信息,了解到首封是银行,首封法院也是市中区法院。这样,我们找到了负责拍卖的执行法官,与他取得联系,留下了联系方式,等待拍卖后通知我们。因为拍卖要走很多程序,这个过程是比较漫长,我们也是多次联系法官,最终于2021年1月27日拿到了60万元。刘某非常高兴,借出去多年的本钱终于拿回来了。唯一遗憾的是,利息一分没拿回来。
上面的案例中,刘某能拿回借出去的钱,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抵押权。那么什么是抵押权呢?《民法典》第394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延伸
上述案例中刘某不是首封,但享有抵押权。如果首封法院一直不处理房产怎么办呢?司法实践中,首封法院与抵押权法院冲突是常有的事,那应该怎么办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第一条作出了规定:执行过程中,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冻结(以下简称查封)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但已进入其他法院执行程序的债权对查封财产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权(该债权以下简称优先债权),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过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就该查封财产尚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
律师提醒
1、尽量不与他人发生债权债务关系。
2、如果实在没办法,不得不借给别人钱:一定要写好借条(附借条);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借款;最好能有担保(抵押物或者有人作担保),签订抵押合同,抵押物要登记。
3、有抵押的固然是好事,但是尽量要做第一抵押权人,否则会在执行程序中受制于人,抵押物贬值的或者第一抵押权人债权数额过大,就会压缩第二抵押权人及后续的抵押权人实现债权的数额。像本案中,刘某还算幸运,第三、第四抵押权人一分钱债权都没实现!
4、如果自己很难要回钱来,或债务人经济已经出现问题,就要尽快起诉,并查封财产,争取诉讼和查封、执行都做到第一,可以有效推进执行程序,更为主动。当然如果经济条件允许,最好还是找专业的律师来帮你代理。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395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