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陈某兄弟三人,父母2006年去世后遗有六间房屋,该房屋一直有陈某的侄子陈某1居住使用,陈某1的父母也于2009年去世。2016年因该房屋拆迁,陈某主张获得相应的拆迁补偿款,被陈某1当场拒绝。陈某无奈诉至某县法院,诉请依法分割该房产。
一审程序
陈某1辩称:1、陈某所诉的六间平房,早已析产完毕,并非遗产:陈某和叔叔在爷爷奶奶去世前就搬到济南居住了,早就分家了,没有陈某那一份了,这个房子我早就翻新了,也不是原来的房子了;2、爷爷奶奶去世都10年了,陈某现在才起诉,早就超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应当判决驳回。
法院判决: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故被告在答辩中提出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超过民事诉讼时效规定的辩解,本院予以支持。故判决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程序
陈某不服,提起上诉。理由是:陈某从未对其他继承人口头或书面明示放弃继承权且遗产未分割,遗产就属于各继承人的共同共有财产,该种权利属于物权,物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承开始时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遗产又未分割的可按析产案件处理的批复》规定,遗产属于各继承人共同共有。
法院判决:本案当事人争议焦点为,陈某的诉讼请求是否已过诉讼时效,是否应予支持。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7条规定:“继承的诉讼时效按继承法规定执行。但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的,即为共同共有”。本案中,陈某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故应视为接受继承。现陈某要求分割涉案房产拆迁补偿款,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陈某的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陈某1称涉案房产早已分割,无有效证据证明,对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律师寄语
诉讼时效规定,无论是不是专业人士,一般都不会陌生。所谓诉讼时效是指,对于自己的权利要及时主张,超过一定期限的,而自己又没有证据证明曾经向对方主张过,则可能面临被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风险。
但是诉讼时效仅适用于债权等请求权,而不适用于物权等形成权。因此,不要盲目看到法条规定就主观认为自己超过诉讼时效了,而是要结合具体的问题、证据来具体分析,以免丧失自己的权利。
对于具体的诉讼时效期间,还要结合具体的法律关系、法律的新旧交替不同而有所区别,不能一概而论。比如,民法通则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是2年,之后的法律规定是3年。《保险法》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的诉讼时效是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