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意外真的是无处不在,令人防不胜防,人们真的不知道意外和明天哪一个先到。但是有一点,要遵规守纪、提前预防是减少损害的根本办法。
案情介绍
历下区的B公司突然收到传票,因为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被人告上法庭。诉状称:2021年6月30日下午,原告A将车停在B公司南邻的围墙处,之后南墙倒塌将车辆砸坏,诉求被告承担车辆维修费5万余元。收到传票,积极应诉吧。我方作为代理人去法院阅卷,了解了详细的情况,知道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原告A去附近办事,将车辆停在了B公司南邻围墙下,墙体上很明显的标识“人防通道,禁止停车,后果自负”,不料下午天气突变,雷雨+10级大风,树木歪倒,墙体倒塌,原告A的车辆被墙体掩埋,损失惨重。A认为墙体倒塌是因为B不积极修缮,缺乏管理才导致自己车辆损失的,所以把B送上了法庭。那么,A到底告的对不对?B到底有没有义务赔偿A的损失呢?B公司觉得很冤枉,我又没请你来我这里停车,车砸了关我什么事?A觉得我的车被砸了,你家墙倒塌砸的,你就应该负责赔偿,要不我找谁负责呢?
答辩意见
经过了解详情,并到现场查看,我方提出了如下答辩意见:首先,B公司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自承租此处以来,未发生一起墙体倒塌事件,证明墙体是没有问题的,发生损害事件的根本原因就是恶劣的天气,这是不能避免,不能抗拒的。雷雨10级大风天是很罕见的,这是不可抗力事件。其次,此处墙体已经有明显标识,不能停车,A仍然将车停在此处,属于明知故犯,自甘风险。最后,A要求的赔偿数额不合常理,提供的证据也没有关联性。一辆新车的价格也就是10-11万,仅仅外观修饰就花了5万,都是按照原厂配件的价格,价格偏高。证据仅仅有维修的明细单和发票,没有转账记录或者其他支付凭证,也没有维修前后的车辆图片对比,不能证明此维修费用是因为墙体倒塌造成的。因为B公司是租用的场地,为了更明确赔偿责任,向法院申请追加出租人为第三人。一审经过开庭审理,法院认为:B公司未及时消除事发地的墙体隐患,应当对原告的车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又因A不顾墙体喷涂警示内容,仍将车停在危险的墙体下,未尽谨慎义务。判决B公司承担50%责任,追加第三人申请也被法院驳回。B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认为自己承担的责任过重,上诉到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
侵权解读
原《侵权责任法》第一条规定: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所以我国的侵权责任法有补偿、预防与惩罚的功能。侵权责任法的补偿功能,就是填补被侵权人的损害,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化解冲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目标。《民法典》中规定的主要有: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
目前《民法典》最基本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其次还分为分为过错推定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就像此案中,此次事故的发生,如果A看到标语不在这里停车,如果B公司提前修复墙体,保留好维修的证据,证明自己作为管理人尽到了修缮的义务,可能过错的承担就不是这样了。雷雨大风是自然现象,我们没有办法避免,但是依规停车,对自己管理的设施及时检查,排除隐患,这些是我们完全可以做到的。
律师寄语
作为一个社会人,一定要有规矩意识,就是要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制度规定。例如看到“前方修路,禁止驶入”这样的标识,就不要再以身试险了。
极端天气的预报,也要加强防范,为了防范风险,碰到重要天气预报,政府部门也是通过多种途径向市民传达信息,没有必要的重要的事情,就尽量不要出门了。
建立证据意识、风险防范机制。自己责任范围内的事情要做好各种记录,保留好档案。存在风险的要做好醒目的提示,并切实做好防范措施,确保相关人员物品不得进入和靠近。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20条:民事权益受到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98条第一款: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馆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