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借款,配偶是否需要偿还?前有文集《丈夫借钱, 妻子该还吗》已作论述,主要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那么,如果双方离婚了呢,配偶需不需要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负责?根据离婚协议分得的财产会不会因此受影响要退还呢?下面,通过一则真实案例带大家了解一下。
夫妻感情破裂闹离婚
李某(女)与王某(男)于2003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经过多年共同奋斗,购置房产一处、车子一部,农村尚有宅基地及耕地等。后因王某经常在外酗酒,对家庭不管不顾,无奈,李某忍无可忍,与王某协商离婚。关于财产,房产、车子均归女方,贷款由女方继续偿还,宅基地房屋拆迁后置换房产归子女,拆迁补偿款按人数均分;关于债务,个人的债务个人负责。
妻子被丈夫债主诉至法院
李某与王某离婚后不久,刘某因之前借给王某20余万元未还,遂将李某与王某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认定,虽然债务发生于离婚之前,但因刘某无法证明该笔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取得了李某的同意,故法院仅判决王某个人承担,该笔债务与李某无关。李某拿到判决终于放心了,认为法院已经认定和自己无关,可以安心生活了。事情真的就这样结束了吗?
再收传票,离婚协议要被撤销?
正在李某高兴不用承担责任时,突然再次收到法院发送的应诉材料及传票,刘某再一次将李某、王某二次诉至法院。这一次,刘某提出的主张是因为李某、王某离婚时将财产全部给了李某,导致其债权不能实现,请求撤销,即债权人撤销之诉。
何谓债权人撤销之诉: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危害债权实现的行为,有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必须在客观上由债务人实施了导致财产的减少的行为,并使得债权得不到清偿,两者缺一不可。
回归到本案中,我方在代理李某时主要提出如下意见:
1、离婚协议的约定包含了人身、财产等关系,除适用原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外还应适用原婚姻法等特别法的规定。《离婚协议》虽约定房屋归女方所有,是用于两个孩子和老人生活居住,是男方履行自己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和对母亲的赡养义务的行为,如果被撤销,则导致孩子和老人的权益得不到保障。
2、《离婚协议》中约定归李某所有的房屋已在执行过程中。因贷款未偿还完毕无法办理变更登记,已纳入法院执行范围内。
3、《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拆迁安置房归儿女所有,而非归李某所有,不属于撤销的范围,撤销主体亦错误。
4、《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拆迁补偿款按照人数进行分配,说明王某仍有尚存的财产,足以清偿其债务,不会因离婚协议中对财产的约定致使权益得不到保障。
5、刘某行使撤销权的范围超出了其本身的债权。
最终,法院采纳我方意见,认定王某在宅基地上房屋拆迁后仍可取得其本人的拆迁补偿款,该笔款项完全可用于清偿债务,故刘某主张的债权并非不可实现,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处理的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属于应予撤销的情形。
律师寄语
司法实践中,是否撤销离婚协议关于财产的分割,主要考虑的因素包括债权债务的形成时间、离婚时间、另一方对债务是否知情等,债权得不到实现还需要通过法院终本执行的文书予以体现,对另一方来讲,如果能够举证证实对方尚有财产可供执行是为最直接有效的抗辩方式。
需要值得注意的是:债权人提起撤销之诉,有严格的时间限制。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064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539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540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541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542条 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