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行为又被称为“契约行为”,存在于生活中的方方面面,与我们每个人都息息相关,对于个人利益,尤其是企业的存续、发展尤为重要。因此合同审查是防范个人风险、企业风险的一项重要屏障,也是企业从事经营事前防范的重要环节。在合同审查时要树立“事先防范、过程跟踪、事后补救”的完整体系。
本人根据数十年的法律从业经验并结合合同审核中的常见问题,提出三点合同审核中需注意的事项,具体内容如下:
一、形式审查方面
1、主要审查合同是否完整、附件是否对应、签订人员是否有授权、签章是否符合规定以及签订日期是否符合逻辑等;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属于招标项目的还要审查是否进行过招标、招标主体与合同主体是否一致等等。
2、一式多份的合同应当一致(防范阴阳合同);多页的合同应当盖骑缝章;签字笔的选择必须检查,尽量选用自己带的签字笔,防止“消失笔”的出现。
3、个人签订合同的,应标注身份证号。
二、实质审查方面
第一、审查合同所具备的要素是否齐全。要素的完整性是实现合同目的的必然要求,不齐全的要素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确认。
第二、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具备签约主体资格。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否为法人分支机构、是否经过法人授权以及合同主体是否具有履约能力等。特殊行业的还需审查是否具有特殊行业经营许可证:比如药品经营主体是否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等。合同主体是否存在:自然人是否存在(死亡与否),是否具有缔约能力;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否存续、签约时的状态是正常还是清算状态、被吊销状态、失信被执行人状态。以上合同主体情况可以通过企查查、天眼查和市场监管局网站进行查询。
第三、审查合同的效力。合同条款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强制性规定;合同内容是否涉嫌犯罪;是否存在效力待定情形;是否存在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影响效力的情形;是否存在为第三人设定义务的情形。另外要格外注意格式合同的问题,即老百姓所说的霸王条款。
第四、审查合同的付款事宜。根据不同的合同类型,将付款条款中设置的付款时间、付款条件与对方的履约义务及风险防控相结合,从而降低当事人风险,达到维护当事人的最大权益的目的。注意定金与订金的区别,可阅读我所公众号文章《双11来袭,这些定金知识你知道吗?》
第五、违约责任的审查。需穷尽各种违约假设并约定违约处理方式,约定违约情形,违约责任、违约造成损失的赔偿范围,让违约处理方式具有可操作性。
第六、管辖权的审查。审查是否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的规定;如果双方约定仲裁的,除了审查仲裁条款是否无效外,还要审查所选择的仲裁地、仲裁庭是否符合仲裁规定。关于仲裁与诉讼如何选择,可以阅读我所公众号文集《仲裁or诉讼,你知道怎么选吗?》
第七、税费负担、律师费负担,没有约定,可能不会被法院支持。
三、除上述审查注意事项之外,在审查合同时还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合同类型。合同审查之前先区分合同类型,不同的合同类型审核的重点不一致,关注点也不同。
第二、需将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与合同相对公平相结合,既要达到交易的目的又要保障当事人的利益。
第三、注意责任条款的限制与重点条款的提示,及时提醒当事人。
第四、审查合同条款是否表述清晰、明确,是否具有可操作性。若条款不具有可操作性,即使表述的再精妙绝伦,对当事人来说形同虚设。
第五、送达地址的约定。合同约定送达地址,有助于单方解除权的行使和解决诉讼发生时无法送达的情况。
第六、解除权行使的条件和限制。该条款相当重要,对方一旦启用该条款,合同将很可能不能再履行,引起诉讼可能性极大。
四、专业合同的注意事项
1、离婚协议,必须对子女和财产问题作出处理,缺一不可。该类合同是离婚时才生效,并非签订之日。
2、借款合同等实践性合同,必须以交付款项之日才生效。
3、赠与协议,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公证的、道德义务等赠与不得撤销。
4、劳动合同,必须签订书面的,明确试用期、竞业禁止及补偿金约定。
5、担保合同,注意担保责任系连带保证还是一般保证。特别是民法典修改了未约定保证方式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以上是本人对合同审查注意事项的几点浅显建议,希望能对大家在日常业务中有所帮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第五百一十三条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第五百一十四条 以支付金钱为内容的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以实际履行地的法定货币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