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在工作中,发生工伤是每一个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不希望发生的事情。尤其是作为弱势一方的劳动者,一旦遇上工伤纠纷,很多人都会茫然无措,维权艰难。那么发生工伤后究竟怎样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接下来,我们一起了解一下。
一、哪些情形会被认定为工伤?
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劳动者一旦被认定为工伤,可以根据伤情的不同获得相对应的赔付。《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了应当认定为工伤的7种法定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除了上述认定工伤的7种法定情形外,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二、发生工伤后如何做?
(一)发生工伤后,应当第一时间送医治疗,并保留好医疗单据、诊断证明等资料。
(二)申报工伤
工伤申报是有时间限制,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必须限期申报。
职工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如果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三)确定停工留薪期
职工发生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根据《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规定,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医疗诊断证明报送单位,申请停工留薪。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诊断证明,按照《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其停工留薪期限,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停工留薪期满,伤情尚未稳定或未痊愈,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应在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书面申请,并提交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用人单位同意后,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
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如果对停工留薪期有异议,可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
(四)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对市级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不服,可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劳动能力鉴定是对工伤伤残等级的确认,是工伤职工后期工作安排和享受工伤待遇的重要依据,与工伤职工的利益息息相关,至关重要。
(五)申领工伤保险待遇
已经参加工伤保险并被依法认定为工伤的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待遇、停工留薪期待遇、伤残待遇、工亡待遇。
三、几个热点问题
1、未签书面劳动合同。
由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推脱责任不承认存在劳动关系,给申报工伤带来困难。此时劳动者可先提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签到表、工资流水、工作服、工作证、工作时的照片等都可以作为确认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
2、未缴纳工伤保险。
职工被认定工伤,而用人单位又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3、用人单位不支付工伤待遇。
用人单位不支付的,有下列情形之一,工伤职工可以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先行支付:
(1)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
(2)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
(3)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
(4)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基金在按照规定先行支付后,取得对用人单位追偿的权利。
4、上下班途中受伤,能否认定工伤?
职工在上下班的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如果是上下班途中自己不慎滑倒摔伤,则不能被认定工伤。
以上是对工伤知识的简单介绍,劳动者一旦发生工伤,要按照上面的步骤,通过合法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必要时可以向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者律师进行专业咨询或求助。
下期,将带大家了解具体的工伤待遇、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问题,欢迎各位多多关注并提出您宝贵的建议。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