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监护人?
监护人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
哪些人需要监护人?
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严重精神障碍的人,都应设置监护人。也就是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哪些人可以成为监护人?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如何指定监护人?
案件回顾:王某年事已高,患有阿尔茨海默症(老年痴呆症),经医院诊断,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王某的老伴已经去世多年,有三子三女,现大家一致同意由其大女儿担任其监护人,并经村民委员会同意。王某的二女儿因病去世,现涉及到房产继承问题,其儿子张某想通过诉讼解决,因王某是法定继承人,所以也应当作为被告。但在立案阶段,张某就遇到了困难,就是王某的监护人是否可以代理王某参加诉讼。张某去王某户籍所在地法院咨询,法院告知其需要先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再进行继承。张某一听犯了愁,还需要打两个官司?后找到我们,我们分析认为:王某的大女儿是王某的监护人,且有村委会的证明,其他人也无异议,可以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张某可以直接在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起诉进行遗产分割。我们代理后,向该法院申请立案,法院受理了案件,同意我们的观点,并进行了开庭审理,最终调解结案。极大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节省了司法资源,快速合法的实现了当事人诉求。
可见对于指定监护人,有好多人并不清楚。我们来了解一下:
1、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
2、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
3、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4、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可见,申请法院指定监护人并不是必经程序,也不是唯一程序。
关于意定监护人
一、除了上述的指定监护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事先协商后,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这就是意定监护人。(《民法典》第33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6条)
该制度具有普遍保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重大意义。
二、意定监护办理流程是什么?
1、在被监护人尚具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自主选定监护人;
2、监护人和被监护人签订意定监护协议;
3、双方去公证机关办理公证;
4、被监护人丧失完全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之后,协议正式生效;
5、监护人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监护人有哪些职责?
1、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通俗点讲就是:由监护人处理被监护人的生活照管、医疗救治、财产管理、维权诉讼和死亡丧葬等监护事宜。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可见,在遇到法律问题不能解决时,咨询专业人士是最好的选择,因业务领域不同,故不能随意咨询后就进行诉讼,导致南辕北辙甚至是画蛇添足。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 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 兄、姐;
(三)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 配偶;
(二) 父母、子女;
(三) 其他近亲属;
(四)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条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