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马路上的汽车越来越多。同时,因为一些人工作压力和生活压力的加大,导致不能接受别人开车超过自己、影响自己,开斗气车,成为大家常说的“垃圾人”,随意向他人倾倒“垃圾”,轻者拌嘴,重者伤人,甚至出现致人死亡的极端案例。小编通过自己承办的一则真实案例,为你讲述开斗气车的危害。
别车引发互殴
初春的傍晚,下班高峰,行人、车辆熙熙攘攘,忙了一天了,都急着早回家和家人一起吃个晚饭。此时,刘某驾驶轿车正在车流中左冲右突,恰遇前方王某驾驶的六轮货车行驶缓慢,刘某一加油门超过了王某,但是正好赶在十字路口红灯亮起,刘某一个急刹车,王某也急刹车,差点相撞。王某气不过,认为刘某是故意别车,便停下车找刘某理论。刘某年轻气盛,自然是不肯认错说软话,反而怪起王某来,两人言语不和,撕扯在一起,几分钟后,王某脸色蜡黄,满脸虚汗,对刘某说,你松手,要不是我年轻,早就揍你了。刘某见状赶紧松开手,趁机钻进驾驶室,开车跑了。王某身体不舒服,也无力再追。
引发严重后果
王某驾车返回市场卸货,几个孩子赶来帮忙,发现王某歪坐在车旁,衣服凌乱,捂住胸口喊难受,遂拨打120救护车,但是120尚未赶到时,王某就一头栽倒在地上,没有了呼吸。虽经过全力抢救,但是最终无力回天。经公安机关法医学鉴定:1、王某系冠心病猝死;2、结合案件调查情况,王某与他人发生口角及肢体冲突系其冠心病猝死诱因。检验所见王某一肋骨骨折,肋间肌及周围出血明显。
刑事定性之争
公安机关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拘留刘某,之后被检察院逮捕。公诉机关最终以该罪公诉至法院。
被告人刘某认为:其对王某死亡不存在过失,王某死亡是不能预见的原因突发冠心病猝死引起的。其和王某是陌生人,不可能提前预见到王某犯有严重的心脏病,与其发生纠纷有可能造成死亡的后果,属于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
被害人方认为:刘某殴打王某,具有明显伤害故意,积极追求造成王某伤害甚至死亡的后果,经申请的法医出庭陈述证明,肋骨骨折及出血情况属于生前伤,因此,刘某的行为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最终致一人死亡,应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院判决
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王某因在驾车行驶过程中超车、别车发生争执,并相互抓扯,双方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对方伤亡的结果均应当预见。本案中,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抓扯后导致被害人死亡。经鉴定,其死亡原因系冠心病猝死,王某与他人发生口角及肢体冲突系其冠心病猝死诱因,并非是被告人直接故意伤害导致被害人死亡。被告人与被害人相互抓扯的行为是有意识的,或者说是故意的,但其对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发生是没有预见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客观上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实际结果,故该结果与被告人的加害行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被告人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的构成要件。因此,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原告人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为此,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4年。
沉重的警示
据科学统计,在同一条道路上,尤其是在城市道路上,超几辆车,早过几个红灯,最终到达终点的时间相差无几。
但是这仅是在不出问题的情况下,试想一下,如果因为贪快或路怒,发生交通事故甚至本案的情形,岂不是欲速则不达了吗?不达也不要紧,关键是赔了钱还要坐牢!
谨借此文,奉劝患有路怒症的一族:请不要随意倾倒你的情绪垃圾,以免伤及他人和自己!法不容情,悔之晚矣!
法条链接
《刑法》第233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234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192条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