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活动的日益频繁,借贷经常发生。但是如果债务人突然死亡,怎样实现自己的债权呢?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事,通常情况下中国民间有父债子还的说法,在司法实践中是不是这样的情况呢?
举例说明:
家住山东省某镇的王某自己做生意,因资金周转不开,于2016年7月5日向同村村民李某借款3万元,约定期限为一年,因为生意一直不好,到期未还。然而天有不测风云,2020年5月王某因病去世,李某立即上门向王某的妻子高某及儿子王小某索要债务。但是母子二人均称对借款事实不知情,而且二人均已放弃对王某遗产的继承,如果李某欠账属实,同意用王某的遗产归还。此后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高某和王小某以王某的遗产归还本息。法院经过审理查明,王某的借款用于做生意资金周转,是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属于王某和高某的夫妻共同债务,王某去世,高某也有偿还的义务。王某生前和高某在县城购置房产一处,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房产的一半属于王某的遗产,因为高某和王小某放弃了王某的遗产,所以李某可以申请执行房产财产份额。
通过以上案例,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民间说法中的“人死债消”“父债子还”的说法都是不准确的。一方面,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债权,债务人死亡后,债权人可以请求对其遗产主张债权;另一方面子还父债是有条件的,只有合法继承了遗产后,在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在此奉劝大家,钱都是辛辛苦苦挣来的,如果你是债权人,一定要对债务人的人品进行考查,这样你的债权才有可能顺利实现; 如果你是债务人,一定要及时偿还借款,如果万一出现了意外情况,家属、子女也要积极还款,不能让债权人损失了钱财又寒了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1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