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期我们学习了离婚时有限责任公司如何分割,但在生活中不仅仅只有有限公司,还有其他类型的企业。今天我们来学习一下其他类型企业在离婚时如何分割。
通常我们所说且常见的企业类型有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制企业(上期已经详细了解)。今天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合伙企业在离婚时的分割。
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有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又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我们今天仅讲述普通合伙企业在离婚时如何分割。
下面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王某与李某系夫妻,结婚多年后,因感情不和,李某提起离婚诉讼。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合伙投资了9家火锅店。王某与其他合伙人仅提供资金,不参与经营,具体的经营由某餐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某分公司负责,某餐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收取利润总额20%作为费用。王某是在婚后进行投资,拥有的该合伙企业的一定财产份额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李某不是火锅店的合伙人,经法院函告某餐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及某市餐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某分公司,王某投资的火锅店的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均不愿意行使优先受让权购买王某所持有的份额,同时也不同意王某退伙或者退还已经属于李某的财产份额。经释明,李某亦主张成为合伙人。因此,依照法律规定:“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因此,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王某转让份额与李某。法院判决,李某从王某处分得一半投资占比,李某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除了上述情况外,还存在以下几种情况的可能:
1、其他合伙人都同意转让的,李某取得合伙人地位。
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但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王某和李某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同意王某退伙或者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李某可以要求对结算后的财产进行分割。
以上就是合伙企业在离婚时如何进行分割的问题,大家如遇到类似问题还是要咨询专业人士,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下期我们来学习个人独资企业在离婚时如何分割。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2021.1.1)
第74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结算后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