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在子女离婚的时候,该出资是对自己子女的单方赠与还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这个问题的纠纷近年来不断增加。作为出资人的父母,如果子女离婚,“人散”本来就已经很不乐意了,“财失”则更不能接受。那么对于此问题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本文将一一作出解答。
法律规定
1、“子女登记结婚前,父母出资购房,视为对自己子女单方的赠与”,关于这一点无论是民法典实施前的《婚姻法》司法解释,还是《民法典》实施后民法典婚姻编的司法解释,规定都是一致的。
2、“子女登记结婚后,父母出资购房,如何认定”,关于这一点,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实施前后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存在着明显的差别。
①民法典实施前,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这两项规定可以看出,如果婚后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一方父母的出资会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这一点,在民法典实施后,有了明显的差别。
②民法典实施后,从《民法典》婚姻编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以及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这两项规定看,子女婚后买房,父母出资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无论是全额出资还是部分出资,无论是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是双方名下,都优先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这就与原来的婚姻法司法解释有着明显的区别。
律师建议
作为父母来说,出资帮助孩子买房是人之常情,但一定要量力而行,不建议为孩子买房倾注全部积蓄甚至是养老的钱都要拿出来,如果有一定能力帮助孩子,最好是孩子结婚登记前出资购房,如果婚后父母出资买房,最好由父母、子女和子女的配偶一起签订书面的协议,明确约定父母出资的性质是借款还是赠与。如果是赠与,需约定清楚是只赠与给子女,还是赠与给子女及其配偶。如果是借款的,约定清楚利息和还款期限等。
当然,现实生活中一家人签署协议会觉得生疏,但是面对居高不下的离婚率,还是签书面协议为好,如果离婚诉讼前没有明确约定,离婚诉讼中父母再作出是借款不是赠与或者只赠与自己子女的陈述或证明,是难以排除赠与夫妻双方的推定。
法条链接
《民法典》婚姻编司法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