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底下没有不散的宴席”,员工“跳槽”或者用人单位辞退员工在实践中是很正常、普遍存在的事情。企业怎样才能减少因为解除合同带来的损失,怎样将成本降到最低?都有哪些风险可以防范呢?今天我们来仔细解析一下。
一、合理规避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
对一些特殊群体,例如工伤人员、孕妇、疾病人员,《劳动合同法》中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进行了限制,不能随意裁减和解除劳动合同。但有的劳动者由此以为有了“护身符”,工作不积极主动,上班吊儿郎当,有的甚至长期请假不上班,这样不仅影响了用人单位的效益,也在劳动者中造成了很不好的影响。
《劳动合同法》第42条禁止的只是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合同,但是没有限制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所以用人单位可以多了解劳动者的情况,可以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解决这些“老大难”的问题。
二、合理避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达到22项之多,用人单位一定要引起足够的重视,稍有不慎,就会加大用工成本,尤其支付赔偿金,会大大加重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为了避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现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单位要注意:1、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尽量让劳动者主动提出辞职申请。2、避免因单位的过错导致解除劳动合同,具体就要做到:严格按照法律制定合理的规章制度,及时缴纳保险费,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要采取胁迫、乘人之危手段订立变更合同等等。3、能够以“过失性解除”的,就不要“非过失性解除”。过失性解除是指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存在一定过错的情况下,无须事先通知就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过失性解除既不用事先预告,也不用支付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可以适用过失性解除的情况主要包括:试用期间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本职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欺诈、胁迫手段,乘人之危致使劳动合同无效;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如何计算经济补偿
1、年限的计算标准
工作年限应当从劳动者向该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日起计算。没有及时签订劳动合同,不影响工作年限的计算,应当从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之日起计算。续订过几份劳动合同的,工作年限应从第一份劳动合同的起始时间开始计算,即从劳动者提供劳动之日起连续计算。
2、工资的计算基数
劳动合同法简化了工资的计算标准,规定补偿或者赔偿等依据的工资基数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有的单位按照劳动者的基本工资作为计算基数,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3、针对高工资收入的封顶计算。
劳动者的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照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的数额支付。但是年限有封顶,最高不得超过12年。
四、避免出现应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情形
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概念。补偿金是劳动者无过失的情况下,单位按照法定标准以货币方式给予劳动者的补偿。赔偿金是对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一定不利后果的惩罚性的补偿措施。
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及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尽量避免因拖延支付而支付额外的赔偿金。也应履行后续的义务,比如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的转移手续,避免行政处罚和支付赔偿金等不利后果的发生。补偿金和赔偿金不可以并用,因此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同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没有法律依据,不能得到支持。
五、用人单位可以依法向劳动者索取赔偿金的情形
劳动法律法规大多规定了保护劳动者权益,但是也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也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者要求赔偿的情形。
主要情形有:1、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2、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竞业限制;3、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单位的规章制度,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这种损失必须是具体且可量化的情形。但是如果劳动者没有过失或者仅仅是存在轻微的过失,则无须赔偿。如果任一失职行为给单位造成损失,都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无疑加重了劳动者的责任,转移了用人单位的经营风险,显然有失公允。
总之,作为企业的经营者要学习法律,劳动者更应该学习法律,学习法律是为了规避法律风险,如果人人都用法律来解决问题,中国的法治化进程就会加快很多。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42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公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85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工资支付暂时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以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