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证人证言非常普遍,但是众所周知,证人证言容易受到个人情感、表达能力、年龄、智力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尤其是在出庭接受质询时,个人的心理承受能力不同,结果会有不可预见性。因此,相对于书证、物证等客观证据,证人证言的证明力比较差。但是证人证言就一无是处,没有可用之处了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小编用真实代理过的一起案例,看看法院是如何分析、采纳证人证言的。
饭店内小拇指被切断
小李来某饭店不久,和同事还不是很熟悉。一天下午4点左右,小李从操作间出来,说自己的手指给切着了。大家一看是他的右手小拇指被齐刷刷的切断,只剩一小截断指留在案板上。众人慌乱中将其紧急送医。
因初诊医院没有见过这种伤情,无法救治,随行人员立即将其送往省立医院。但小李自始至终不配合治疗,拒绝接上断指。在众人的劝说下,终于断指被接上,但是遗留有功能障碍,被评定为10级伤残。
因在责任方面,小李与店主产生了争执,店主在垫付了几千元医疗费后,拒绝再支付任何费用。为此,小李一纸诉状将店主告上了法庭。
双方各执一词
店主觉得冤枉
店主开店很多年了,这种事是头一次碰到,感觉非常蹊跷。切菜能把手指头切下来得多大的力气,又不是剁骨头。切菜即使伤到手指,也会切到比较长的手指,而且是斜着切到,不是这样整齐的被切断。通过当庭让小李演示事发过程,店主觉得根本不可能。
加之,店主听员工讲,小李正在谈恋爱,和女朋友闹了矛盾。在治疗时也拒绝接上断指。因此店主认为小李系自残所致,不同意赔偿。
伤者理直气壮
小李坚持认为是在切土豆丝时不小心切断的,不是因为恋爱。并解释拒绝接断指是因为年龄小不懂事,想等姐姐来了再接。对于店主不可能切断手指的推测,小李认为如果都有规律可循就不是意外了。
多名证人到场
因为店里没有监控,小李如何受伤没有直接证据证实。但是当时在店里有吃饭的顾客,工作的店员,还有送小李去医院的出租车司机都知道一部分现场情况。店主没有办法,只能找到这些证人看看能不能把事情讲清楚,取得法官信任。
证人甲(店主妻子)说:在医院时,小李跟我说,他对象要找他散。我们劝他将断指接上,他非坚持不接。
证人乙(出租车司机)说:我开车经过某饭店门口,有三四个人拦车,其中一个断手指的(男的),20来岁,上车后脾气暴躁,大喊大叫,非把断指扔掉,不同意去医院。
证人丙(饭店员工)说:小李受伤时,我正在串肉串。事发后去厨房看见菜板上有一个手指头,没有别的东西。听别人说小李失恋了。
证人丁(顾客)说:我和朋友戊正在饭店吃饭,听见厨房有人打电话,声音很吵,隐约听见男的是因感情方面的事,很激动,声音越来越大,好像说“你要是不同意,我就把手指剁下来”。后来我们好奇,看了一下,过一会,真的把小手指剁下来了。看到真出事了,账也没结就走了。
证人戊(顾客丁朋友)说:那天吃饭时,听到有个男的在大声打电话,情绪不好,好像说“你如果不跟我,我就剁手指头”。一会儿听见哎吆一声,我们就过去看,看见了手指头掉下来了。
法院判决
根据被告提供的证人证言及证人当庭所作的陈述,结合原告在山东省立医院治疗过程中提出拒绝检查和治疗申请的事实,本院认为,可以综合确定原告的人身损害是由其故意自残造成的。虽然证人甲系被告之妻,与被告有共同的利害关系,其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其他证人均与原被告无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证人资格合法。其他证人陈述的事实相一致,不发生矛盾冲突,能够与证人甲陈述的事实相互印证,且原告的拒绝检查治疗申请能够对证人证言加以佐证。被告提供的证据和原告的拒绝检查治疗申请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符合证据的高度概然性原则。所以,被告关于原告遭受的人身损害系故意自残造成的事实主张应当得到支持。基于对这一事实的认定,被告依法不对原告承担雇主赔偿责任。综上,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的启示
证人证言虽然相对于其他类型证据的证明效力差,但是如果符合事实,尤其是较多证人证言陈述一致,且与其他事实能够相互印证,从事实上、常理上能够证明自己的主张,在证人出庭接受质询的条件下,法院会充分考虑。在对方证据出现瑕疵,不能自圆其说的情况下,法院采纳证人证言的可能性较大。这就是证据的高度概然性原则。
因此在诉讼中,不要放弃任何一个能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无论什么证据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