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承揽关系有很多相似之处,容易发生混淆。在实务中,法律关系定性不同,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同,这必然导致双方享有的权利及承担的义务不同。因此,当事人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时候,首先就是区分清楚自己究竟属于何种法律关系,这关系着自己的切身权益。
一、概念
劳动关系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劳动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劳务关系是指当事人一方提供劳动力以从事某种工作,由接受劳务方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承揽关系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而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认定
1. 从主体资格来看:
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特定的,一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个人与个人之间不能建立劳动关系。
劳务关系和承揽关系的主体没有上述限制,一方或双方可以是法人、其他组织,也可以是个人。
2. 从主体地位来看:
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地位并不平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隶属关系。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其提供劳动的具体内容、方式、劳动时间等劳动过程均服从和接受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
劳务关系中,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劳务报酬,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只形成劳动力的支配与被支配,并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这是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最显著的差别。劳务关系通常具有临时性、短期性、一次性的用工特点。
承揽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承揽人不受定作人的指挥和管理,但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承揽人的工作具有独立性,以自己的设备、技能承担经营风险,只需要按约定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即可。
3. 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来看:
劳动关系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的特点,用人单位通常定期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待遇,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除工资待遇外,劳动者还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和待遇。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入职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应当支付双倍工资;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保,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因工受伤可以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等。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所享受的社会保障权益是最完善的。
劳务关系支付报酬的方式比较灵活,双方可以约定日结、月结或者其他方式完成劳务报酬的支付。劳务合同形式可以是口头或书面。由于劳务合同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技术含量比较低,提供劳务的一方付出的主要是劳动力,其报酬成分比较单一,仅包括劳动力的价值。另外,接受劳务的一方无需为提供劳务者缴纳社会保险。
承揽关系中,定作人以交付工作成果来结算报酬,通常按件计付。承揽合同形式可以是口头或书面。由于承揽合同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承揽关系的承揽事项具有专业性,它一般需要具备相应的设备条件,其报酬中蕴涵一定的技术成份。定作人无需为承揽人缴纳社会保险。
4. 从法律适用来看:
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律调整,侧重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突出了对弱者的保护。
而劳务关系和承揽关系受民法调整,对当事人的权利予以平等保护。
5. 从争议解决途径来看:
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劳动者应当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仲裁的时效为一年。
因劳务关系或承揽关系发生纠纷,其解决方式与普通民事争议的解决方式一致,可以协商、调解,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为三年。
三、法律后果的承担
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名义进行工作,在工作过程中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中遭受人身损害,可以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则由用人单位承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进行赔偿。
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的一方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以上可以看出,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承揽关系三者定性不同,其适用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会有着很大的区别。对于劳动者而言,把握不同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正确厘清这三种法律关系,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对于用人单位而言,要选择适当的用工方式,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同时避免劳务人员与单位员工之间混同管理,减少用工风险。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 【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定义和承揽主要类型】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责任和劳务派遣单位、劳务用工单位责任】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承揽关系中的侵权责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