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个“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的时代,成立公司已经不是什么难事,有的人名下甚至有多家公司。在离婚案件中,一方或双方在公司中的股权也成了要求分割的部分。最近有不少咨询相关问题的当事人,让我们共同了解一下。
《公司法》所说的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咨询中比较常见的是有限责任公司,我们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进行说明。离婚时实际上分割的是公司的股权。
一、夫妻双方持有公司的股份(夫妻公司)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成立公司,夫妻双方均为公司股东,没有其他股东,都占有一定的股份比例。离婚时,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处理各自股份,可由其中一方持有股份给另一方补偿(可以考虑通过将股份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方法来解决)。若双方都愿意继续经营公司持有股份,法院对持股比例进行处理。若夫妻双方都要求解散清算公司,可以在清算后,分割公司剩余财产。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3)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离婚时夫妻双方不能就股权分割达成一致时,为了保证有限公司的人合性,法院应对另一方请求分割的股权折价补偿。而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坚持要求份额分割并且拒绝作价补偿的,法院可判决驳回诉讼请求。(2018)最高法民申796号
三、一方婚前取得的股权,离婚时的分割
(1)婚前的原始投资应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
(2)对于婚后股权增值部分,应区分自然增值、孳息和投资收益,视情况而定。根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后取得的分红、未分配的利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进行分割。
离婚时,公司的分割比较复杂,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帮助你守护属于你自己的财产。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25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26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公司法》第71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