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针对学生群体的“校园贷”、针对中老年群体的 “套路贷”、以及互联网借款中的高利贷、暴力催收等乱象频出,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在《民法典》公布之前,有关高利贷的规范大多通过司法解释体现,并未有确定规则明确“禁止高利放贷”。《民法典》第十二章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这是我国首次在人大立法层面明确对高利贷行为予以禁止,代表了国家对高利贷进行坚决禁止和严厉打击的态度。
高利贷的判定标准是多少?最高人民法院在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中对司法保护民间借贷的最高利率做了限定,“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超出这个上限,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很多人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的规定是高利贷利率的判定标准。以2019年8月20日开始计算,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为15.4%。但是,很多人发现实践中网络贷款,信用卡透支利率等远远高于15.4%,年化率在18%以上居多,很多人不解,为何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未能阻止网络贷款和信用卡超高利率呢?本文就上述问题一一作出解答。
一、高利贷判定标准是多少,首先要区分是“民间借贷”还是“金融机构借贷”
首先要明确,民法典禁止高利放贷的规定不仅仅是针对民间借贷,而是适用于所有借款合同。
1、关于“民间借贷”,最高人民法院在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中对民间借贷的最高利率做了限定,“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超出这个上限,不受法律保护。以2019年8月20日计算,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为15.4%。因此很多人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的规定是高利贷利率的判定标准,这种判定标准是不全面的,如果是“金融机构借贷”,则不适用此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对金融机构借贷合同并不适用。民间借贷的利率保护上限规定也就不适用于金融机构借款行为。
2、关于“金融机构借贷”,金融贷款和信用卡透支利息高利贷的标准并不明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4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二条第二款 “严格依法规制高利贷,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之规定,金融机构和网络贷款机构利率超过年利率24%的时候,法院才予以干预,但金融机构借款利率具体多少才是高利放贷仍然是不明确的。
二、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关于的利息的计算标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之规定,关于利息有以下计算方式:
1、2020年8月20日之前一审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即按照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进行计算
2、2020年8月20日之后一审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则需要分段计算利息
a、如果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则先计算,自合同成立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利率标准是上述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然后再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还清之日的利息,利率标准是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标准。
b、如果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后,则按照“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标准进行计算。
真实案例
原告王某因民间借贷纠纷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李某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相应借款利息1万元。王某在庭审中向法院提交借条一张,内容为:“借条今借王某贰拾万元正(200000元)利息为壹分伍,每月打给王某叁仟元正”。
法院认定事实如下,李某分别于2019年10月23日、2019年11月8日分两次向王某借款共计200000元,并于2019年11月8日向王某出具借条一张,打借条后李某偿还部分借款,在借条左侧分别添加记载:“在2020年12月12日已经给王某捌万元正特此证明,收到人王某”、“在2021年2月7日又还了伍万元正收款人;王某”。后李某又于2021年3月31日偿还王某20000元。另,李某自2019年11月起至2020年11月连续13个月,每月支付王某3000元,共计支付利息39000元。法院最终认为,双方对于李某向王某借款200000元、2020年至2021年期间陆续偿还本金150000元的事实均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对于王某主张的借款利息,双方借条中约定借款利息每月一分五即年息为18%,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前,该借款利率并未超过法律保护上限,王某主张按照双方约定利率计算利息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但自2020年8月20日起,约定利率或逾期利率超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不应当得到支持。故2020年8月20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的利息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截止2020年11月23日,李某共偿还王某利息39000元,其中的1249元利息属于超过法律保护上限部分,应计入偿还本金范围。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