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是生活中最常见的纠纷,每个人都可能面临借款或被借款,且大部分情况是朋友、亲戚之间的熟人借款。碍于情面,不好意思要求写借条,更不好意思约定利息和借款时间。那么,一旦产生争议,在没有借条的情况下能不能要回借款、成功维权呢?
案例一 代理原告:成功要回
事实经过:张某与王某系朋友关系。2016年12月-2018年5月期间,张某多次向王某借款,均是1000元、500元等不等金额的微信转账,共计2万余元。因双方关系不错且每次借款金额不大,便未书写借条,也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后双方关系恶化,王某欲向张某追回借款。
在接受王某委托后,经询问,双方之间的转账记录均为微信转账,部分借款有聊天记录,部分借款因时间较长未保存聊天记录,好在王某提供的录音中张某承认存在借款的事实。提起诉讼后,张某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且未提出任何答辩意见,经法院审理最终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关系,虽未签订借条,但张某放弃答辩,结合现有证据判决张某偿还王某借款2万余元及相应利息。
案例二 代理被告:原告要不回
事实经过:2020年初,李某突然收到法院发送的应诉材料,打开一看,满脸疑惑,是钱某起诉要求返还借款10万元,并且提供了转账记录。李某仔细回忆再回忆,自己确实不认识这个钱某,和他没有任何往来,翻遍通讯录也找不到这个人,究竟是怎么回事?为此,我们建议李某将附近时间的银行流水打出来,看看这笔钱的去向。通过查询银行流水,这才想起可能是自己朋友借钱或办理其他业务时汇入了自己的银行卡。
在了解事情来龙去脉后,我方申请追加李某朋友为第三人出庭说明涉案资金的情况,提出主张:1、李某和钱某互不相识,从未产生借贷合意,从未发生过借贷关系;2、涉案10万元款项并非两人之间的借贷款项(通过第三人查明事实);3、钱某欲证实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除应提供转账记录外,还应当提供借款合同证明存在借贷合意,并说明借贷的目的、用途、交付方式、还款时间、利息以及还款方式等事项。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4、钱某虚构法律关系,涉嫌虚假诉讼。
庭审中,经法院查实,李某和钱某从未见面、之前无任何交易往来、钱某甚至没有李某的联系方式、也从未向李某催要过借款等。结合我方提交的转账记录显示资金已全部交付给第三人且第三人委托律师出庭说明了相应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钱某未能继续举证证实存在借贷关系,其诉求最终被驳回。
争议焦点
上述两起案件中均无借条,一个成功要回借款,一个诉求被驳回,关键点在于双方之间有无借贷关系以及现有证据能否证明是借贷关系。
一、案例1中,一方虽然未出具借条,但是有微信转账记录,有录音能够证实基本的借贷关系成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被告未能举证证实不是民间借贷,也就可以作出认定。
二、案例2也恰是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该规定赋予被告一定的举证责任,但不意味着举证责任发生倒置,从责任主体上看,原告仍负有举证证明存在借贷合意的责任,证明责任主体不是被告。原告仅提供金融机构转账凭证证明款项支付事实,而不能提供借款合同或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的情况下,被告抗辩原告的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的借款或其他债务时,被告对该主张既要作出具体的合理解释,还需要提出一定的证据加以证明。因被告所承担的是反证义务,其提交的证据不必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只需使得待证的借贷合意这一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此时举证责任再次转移至原告,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否则,应承担不利后果。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第十四条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五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