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就出借银行账户的行为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我国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未予明确,我国各地法院审判实践中就该问题呈认定标准不一、裁判结果多样的现状。本文主要结合所承办的案例,讲述国家对于出借银行账户的有关规定、司法实践中民事责任的审判现状、其他法律风险及防范。
一、有关“出借银行账户”民事责任问题的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文件
1991年9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出借银行账户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除应当依法收缴出借账户的非法所得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还应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出借人相应的民事责任。”该批复是针对1991年江苏省高院就具体案件进行的请示,且未明确规定出借银行账户一方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当前大多法院仍依据该批复对出借方判定民事责任。
2、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部门规章
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65条第一款规定:“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下列行为:……(四)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该规定明确了存款人不得有出租、出借银行账户的行为,但该管理办法属于部门规章,系管理性强制规定,《民法典》第153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原《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规定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不包括部门规章,因此该出借行为具备法律效力,继而产生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
第二款规定:“非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存款人有上述所列第六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
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五条规定:“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该条仅是对诉讼主体的地位作出规定,就实体责任承担问题未予以阐明。
二、下面就该问题通过几个案例简单介绍常见的四种民事责任
1、案例一: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一、被告王某二(系被告王某一姐姐)民间借贷纠纷案
原告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其借款8万元及利息。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向王某一借款8万元,张某按约定将其中的4万元借款转入王某二账户。王某二将其银行账户出借给王某一长期使用,应承担返还张某借款本金4万元及相应利息的连带责任。
2、案例二:原告李某诉被告郑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原告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90万元及利息。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的基本事实为:郑某向李某借款90万元,李某按约定将90万元借款转入陈某账户。一审法院认为,陈某出借银行账户,应就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陈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非案涉民间借贷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不存在出借个人银行账户的行为,改判驳回李某对陈某的诉讼请求。
3、案例三: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孙某某(被告A公司员工)、被告A公司、被告B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原告刘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偿还其借款23万元及利息。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B公司向刘某某借款23万元,A公司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刘某某将该23万元借款转入孙某某账户内。孙某某自认将个人银行卡出借给A公司,并主张对A公司使用其银行卡不知情,但不影响孙某某对该出借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孙某某应在借款本金23万元范围内对刘某某承担偿还责任。孙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孙某某在借款本金23万元范围内对刘某某承担偿还责任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4、案例四:原告林某诉被告赵甲、被告赵乙(赵甲的姐姐)民间借贷纠纷案
原告林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其27万元借款及利息(被告赵乙对16.7万元借款承担连带偿还义务)。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赵甲向林某借款27万元,其中16.7万元按约定转入赵乙账户内。赵乙出借银行账户,应在其出借账户接收借款范围即16.7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赵乙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赵乙出借银行账户并无不当,赵乙应承担相应责任,但认定其在借款16.7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不当,应予以纠正,改判赵乙在其账户接收款项即16.7万元本金范围内对林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出借银行账户”法律风险的分析及防范
1、出借银行账户容易引发民事责任。可能被认定的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分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责任范围又分为:账户接收资金款项的具体数额;账户接收资金款项的具体数额及利息等。
2、容易引发诉讼风险。其一、债权人起诉账户借用人,一并诉请账户出借人承担连带责任。其二、债权人仅仅起诉账户出借人返还不当得利之诉。债权人与账户出借人无合同关系,账户出借人不能说明自己获取款项有合法依据,账户出借人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人。其三、借用人起诉出借人的诉讼。由于出借的账户收到汇款后,出借人将款项转交给借用人时未保留证据,极易产生纠纷。
3、容易引发刑事责任。有的单位或个人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以达到为别单位或个人逃避债务、套取现金等目的,这种行为扰乱金融秩序;还有的单位或个人将借来的账户用于洗钱、非法集资或者经济诈骗等。那么作为账户的所有人,即便不知情也会因此而受到牵连。若明知对方要用于上述用途还把账户借给对方使用,那么就会因此构成共同犯罪,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因此,出借银行账户的法律风险极大,工作、生活中要注意防范。提高警惕,不要出借账户。如果出借账户,建议签订书面合同,将借用账户的名称、期限、用途、转账金额及责任承担等进行约定。在账户款项交接或转帐时必须保留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