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关联公司混同用工,劳动者与关联公司均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情况下,劳动者对于劳动关系的确认享有选择权,但是劳动关系项下的劳动权益不能重复享受。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王某由A公司招聘,被安排到B公司工作并与B公司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2019年7月24日王某辞职,B公司为其出具了《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2020年4月,王某以A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A公司支付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9月28日拖欠工资1568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8768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900元。2020年7月,仲裁委裁决A公司支付工资13852元,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24385元,驳回了王某的其他仲裁请求。A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A公司不向王某支付2019年7月至2019年9月工资13852元,A公司不向王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24385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于2019年4月与B公司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岗位为销售人员,后于2019年7月24日提出离职,B公司同日向王某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王某的工资通过A公司账户发放,王某曾以A公司职工身份,作为A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A公司与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母子关系,故认定A公司与B公司系关联公司,两家公司存在混同用工的情况。王某与A、B两家公司均符合劳动关系成立的特征,王某可以选择与其中一方主张劳动关系,但劳动关系项下的权益不能重复享受,在B公司已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王某再要求A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法院不予支持。王某未提交证据证实2019年7月24日至2019年9月28日期间继续为A公司提供劳动,故其要求A公司支付上述期间的工资,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最终判令A公司向王某补发工资3548.65元;A公司不负有向王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义务。
律师说法
实际中,劳动者经常会遇到由一家公司出面签订劳动合同却为另一家公司提供劳动或者是在几家公司之间来回调动的情形,这为企业降低用工成本、逃避法律责任带来了便利,但同时也混淆了劳动关系,给劳动者维权造成了诸多困境。那么在这种情形下,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该如何认定用工主体与劳动关系归属、如何分配用人单位的责任,就显得尤为重要。
在上述案例中,我们提到了三个关键词:劳动关系特征、关联公司、混同用工,需要先来明确一下其具体含义:
1、“劳动关系特征”
劳动关系的特征,主要表现为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并支付工资。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建立需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一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是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三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2、“关联公司”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常见的关联公司类型有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总公司和分公司之间、交叉持股、实际控制人相同等。
3、“混同用工”
混同用工是指劳动者同时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所提供劳动,导致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无法在相关用人单位间进行区分的用工方式。在多个单位间混同用工的情况下,因相关单位共享了劳动者所提供的劳动,均因劳动者提供的劳动而获益,故赋予劳动者对劳动关系的选择权,但相关劳动权益不可重复享受。
关联公司混同用工的情况下,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实际接受管理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并不一致,劳动合同、社保缴纳并不足以认定双方存在实际的劳动关系,此时可根据劳动者的主张,结合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资支付情况及日常管理等具体因素来认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如果劳动者与各用人单位之间均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则劳动者对于劳动关系的确认享有选择权,可以向任何一家用人单位行使劳动者的权利,但是劳动关系项下的劳动权益不能重复享受。另外,值得注意的是,用人单位通过关联公司对劳动者进行调动、调整岗位,劳动者工龄可以连续计算。
法条链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会议纪要》
第4条 [关于关联公司混同用工情况下劳动关系的确认问题] 关联公司混同用工,劳动者与关联公司均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情况下,劳动者对于劳动关系的确认享有选择权,但是劳动关系项下的劳动权益不能重复享受。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10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公司法》
第216条 【本法相关用语的含义】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