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征信:查询个人征信情况最直接的方式是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打印个人征信报告。该报告除个人基本信息外,主要包括信贷信息:是否存在银行贷款、是否存在逾期、信用卡是否透支及透支记录等。上述信息将影响到个人在金融机构的借贷行为,比如办理房贷、车贷等均需查看征信报告,如果征信不过关,贷款或将无法获批。
影响征信的行为:
信用卡逾期;为债务人提供担保逾期未还;房贷、车贷、助学贷等贷款逾期;未使用的手机号产生月租欠费,有可能被写入不良记录;在贷款利率上调的情况下,仍然按照原金额支付分期,产生欠息逾期;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恢复征信方式:
1、保持优质记录:在出现不良记录后长时间保持优质的信用记录。《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
2、快速还清欠款:将产生不良记录的相应欠款快速归还。非恶意逾期的,还清欠款后可联系银行工作人员解释原因,银行会出一份“非恶意逾期”证明,让信用记录保持良好。
3、依法确认无承担还款责任的义务,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附法律依据: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
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收到异议,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相关信息作出存在异议的标注,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0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书面答复异议人。
经核查,确认相关信息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提供者、征信机构应当予以更正;确认不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当取消异议标注;经核查仍不能确认的,对核查情况和异议内容应当予以记载。
第二十六条 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投诉。
受理投诉的机构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和处理,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投诉人。
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以案说法:(案号:(2019)鲁01民终8166号)胡某在济南农商行贷款并由闫某、张某某提供担保,闫某与济南农商行为此于2010年11月29日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约定闫某、张某某为胡某自2010年11月29日至2011年11月28日在济南农商行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提供最高额10万元的担保,保证期限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上述款项发放后,胡某未如期偿还贷款,闫某亦未履行担保义务,在贷款逾期的情况下,济南农商行在未要求闫某承担保证责任、提起诉讼等情况下,将闫某的个人信息上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确定闫某存在不良征信记录。
上述案件中,法院审查的焦点在于闫某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即闫某是否有承担还款责任的义务。因济南农商行在借款人胡某贷款逾期后,既未有向担保人闫某进行过催收的事实,亦未有向债务人胡某和担保人闫某提起过民事诉讼进行追偿的事实。因此,从债务人胡某贷款逾期未还的时间和担保人闫某的保证期间上看,担保人闫某的担保债权已超过保证期间,保证责任将依法应当予以免除。最终,法院判决济南农商行限期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申请办理消除闫某个人信用报告中涉及保证人闫某的担保贷款不良记录。至此,闫某的征信得以恢复。
在个人征信管理体系更加完善的时下,征信愈来愈关键,征信记录的好坏将直接影响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一旦发现征信不良问题,应选择及时纠正处理,通过正当的投诉、异议、诉讼等方式解决,以免后顾之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