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案例1:唐某、毛某于2017年1月相识后恋爱,同年6月分手,期间双方发生关系。2017年8月唐某到医院检查,发现已怀孕。由于毛某拒绝结婚,唐某到医院做了流产手术。2017年11月唐某诉至法院,要求毛某赔礼道歉并赔偿手术费用、营养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万多元。法院对唐某主张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酌情支持,判令毛某给付唐某经济损失7720.4元,但驳回了唐某要求毛某赔礼道歉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求。案号:(2017)粤1224民初1799号
案例2: 2014年3月,李甲、李乙通过某婚恋网站结识。后李乙故意隐瞒已婚事实,与李甲恋爱并多次发生关系。2016年4月李甲怀孕,2016年5月初李乙陪同李甲在医院进行人工流产手术,双方继续交往。2017年6月,李甲再次怀孕流产。后李甲发现李乙已婚,精神受创。2018年8月李甲诉至法院,要求李乙承担因做手术支付的交通费500元、营养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并进行书面赔礼道歉。法院审理后判令李乙赔偿交通费、营养费共计八百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八万元,并书面赔礼道歉。李乙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案号:(2018)京03民终11172号
法律分析
上述两个案例都是因恋爱期间怀孕流产,女方要求赔偿损失的典型案例,但两个案例又有所区别:
案例1中,男女双方恋爱后自愿发生关系,导致女方怀孕流产,对此损害后果双方均有责任,产生的合理费用均有义务负担。由于双方对损害后果均没有过错,而人工流产手术确实又给唐某身体带来一定的伤害,法官根据实际情况,对唐某主张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经济损失,判令由双方进行合理分担。唐某怀孕流产的后果并非毛某非法侵害所导致,恋爱期间男女双方所承担的更多的是道义上的责任,属道德规范调整的范畴。因此,法院驳回了唐某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
案例2中,李乙故意隐瞒其婚姻状态与李甲交往,交往期间多次发生关系并致使李甲两次怀孕、两次流产,主观上具有过错,其行为违背了社会公德及公序良俗,侵害了李甲的人格权益,给李甲的身体及精神带来了严重伤害,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考虑到李甲怀孕、流产的事实,以及李乙的过错行为已对李甲的精神上造成了损害,法院对李甲主张的交通费、营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予以酌定支持,并判令李乙书面赔礼道歉。由于李乙未能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对婚姻缺乏忠诚,对女性缺乏尊重,严重违背伦理道德,侵害他人人格权益,二审法院也对其予以否定性评价。
律师说法
恋爱期间女方怀孕流产,谁该为爱的错误买单,以上两个案例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指引。实践中针对类似案件,男方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往往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和男方的过错程度,进行综合判断。通常来说,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男方不存在过错。正常的恋爱关系下,怀孕流产的后果系双方自愿性行为造成的,男方不存在主观过错,不构成侵权。女方因怀孕流产所产生的合理性支出,根据公平原则由双方进行合理分担,精神损害赔偿一般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2、女方怀孕流产是因男方过错行为导致的,男方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双方恋爱交往期间,男方恶意隐瞒已婚事实,或者存在胁迫、殴打等行为导致女方被迫怀孕流产,可以认定男方存在主观过错构成侵权,女方有权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3、男女双方均存在过错,会减轻男方的赔偿责任,例如女方明知男方已婚而仍与其交往,此种行为有悖社会公序良俗;女方未能审慎核实男方婚姻状况等重大信息,在处分性权利过程中亦有途径避免怀孕流产,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也有一定过失。减轻赔偿责任的比例最终由法院根据男方的过错程度、行为方式及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等情况予以酌定。
恋爱自由是建立在真诚信任的基础之上,不应当有隐瞒、欺骗,如果一方公然挑衅伦理道德底线,侵害他人人格权益,必然为社会所不容,最终也逃不过法律的惩戒和道德的谴责。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1165条 【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1179条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1183条 【精神损害赔偿】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1186条 【公平责任原则】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条 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