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过完了,很多年前辞职的人员和还没有找到工作的人员,都在想尽各种办法找一份好工作,选一个好单位。殊不知,自己梦寐以求的、拿钱换来的工作,可能只是别人赚钱的一个幌子而已⋯⋯
令人诱惑的“大饼”
2013年,张某作为优秀应届毕业生,为快速找到好工作,经人介绍,与某机构签订就业协议,协议约定:张某向该机构交纳11万元作为安置费,该机构承诺安置张某到某航空分公司工作(直签合同,值机或vip贵宾接待岗位,享受某航空公司所有福利待遇)。若安置未果,该机构将退回全部安置费用。
然而,自称机构负责人的王某令张某向某个人账户交纳11万元安置费后,为其安排的是机场的临时工作(话务员),工资极低,未兑现协议中安置工作的承诺。期间张某多次催促王某兑现承诺,王某以继续疏通关系、寻找机会为其转正而拖延时间,一拖就是好几年,最后干脆失去联系。张某因此损失11万元金钱和正常择业就业的大好青春。
“大饼”背后的陷阱
研究该案发现,协议中机构的印章系某“学院”印章而非该机构独立的印章,经向省民政厅登记管理部门调查核实,某学院于上世纪80年代成立,历史久远,负责人也并非王某,该学院因长期不服从行政管理已处于注销状态,根本不具备教育培训的资格,何谈安置就业?到底是王某假借学院的名义,还是与该学院串通合谋来从事这种行为,均涉嫌诈骗犯罪。
张某为挽回损失,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却以11万元安置费不是王某个人收取而是机构收取,收取安置费后,王某虽未实现协议中的承诺,但为此履行过安置义务,付出过努力为由,认为王某不构成诈骗罪而不予立案。
但涉案协议确实存在着问题:首先,安置费畸高,而目前该机构公示牌上对于这类工作的安置费明码标价为1万余元;其次,承诺与事实安置的工作差距甚远;最后,机构与学院的关系问题也将影响该案是否成立诈骗罪。我们的观点与派出所的判断出现了分歧。
为了帮助张某追回11万元安置费,我们坚持要求办案民警针对以上三个问题进行调查。这样一来,民警发现该学院内部关系复杂,且内部账存在诸多违法违纪情况。在我们的继续追办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也承认11万元中有一部分用于了行贿!每年有很多人员通过这种方式进入航空公司、银行等单位工作。最终,其迫于被调查、被行政处罚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巨大压力,愿意给张某退回全部安置费用。
“陷阱”背后的风险
民事风险
现实中,试图以金钱为代价,通过他人请托来疏通关系,用金钱来达到目的的人比比皆是。更不乏事未办成,双方因为费用退还问题而诉到法院的案例。其实这种行为,扭曲正常的竞争机制,扰乱正常的招聘秩序,违反公序良俗、社会公德,有损社会公共利益,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公共利益不可侵,公序良俗不可违,公民的意思自治并非没有边界,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就是意思自治的枷锁。
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认为协议所约定的款项是用于违法活动,是损害国家利益的。为了有效打击这种违法行为,根据法律规定,损害国家利益的,协议所涉及的利益应当没收,法院可对钱款予以收缴,让抱有侥幸心理、破坏社会利益的人偷鸡不成蚀把米。
刑事风险
那么收钱打点关系的一方又有何法律风险呢?如果钱用于办事,钱花在什么地方,送给了哪些人,这就可能涉及行贿受贿的犯罪问题;如果没有用于办事,而是装进了自己的腰包,将会涉嫌诈骗罪。公安、检察部门可以根据线索介入调查,依法追究其相关刑事责任。
郑重提醒
在此提醒各就业意愿者,找工作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原则,通过正当途径,按照有关程序进行,暗箱操作几乎没有空间,不要盲目相信所谓的能人,以免花了钱还落了空。凭靠真才实学,提升个人素质才是敲门砖。应聘成功后,依法与用人单位协商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严格按法律规定和合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