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法典》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重大影响,其中就包括“居住权”。居住权入典是此次民法典的亮点,与我们的生活也是息息相关的。如果不知道、不了解,可能要吃大亏。
什么是居住权?居住权对我们有什么影响呢?我们来了解一下:
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对他人所有房屋的全部或部分所享有地占有、使用的权利。
山东首份“居住权”裁判案例
山东高法公众号案例:近日,山东省武城法院适用《民法典》作出首份明确居住权的民事调解书:张某与王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后共有三处房产,儿女均已成家立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男方张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法院通过家事调查,发现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过家事法官和家事调解员反复调解,张某仍旧坚持要求离婚。女方王某不同意离婚,但其不同意离婚的理由是不甘心自己辛苦一生到头来一无所有。经过心理咨询师的心理疏导后,王某放下心结,同意离婚。
夫妻双方同意三套房产全部归王某所有,但张某因年事已高,要求给自己留一套房子居住,而王某又不同意将房产过户到张某名下。在法院主持下,子女与调解员多番协调,老两口依旧为此争执不下。
经过武城法院再次主持调解,双方最终同意由男方享有在其中一套房子内居住的权利并由法院出具调解书,约定男方可据此调解书到物权登记部门办理居住权登记手续,女方应当予以配合。
居住权的特点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居住权是这样的:1、居住权是用益物权,由房屋所有权人设立的,同意由他人占有、使用自己房屋的权利;2、居住权采用登记生效主义,只有经过登记才能设立居住权;3、居住权一般为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无需支付费用。
特别提醒
1、 我们在购买房屋、租赁房屋时应当注意,一定要到相关部门查询是否有居住权的登记。
居住权是一种长期存在的物权,具有独立性。如果有“居住权”的话,要看居住权的期限,是否影响自己购买后的居住。也就是说如果你购买了有“居住权”登记的房屋,有可能会买了房屋而无法居住。
2、 设立居住权的房屋是不得出租的。
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为了避免该问题的发生,可以将该问题作为合同条款,出租方如果违反该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3、除了上述问题还会出现:(1)夫妻一方在婚前购买的房屋为另一方设立居住权的问题;(2)老人把自己的房子为保姆设立居住权的问题;(3)以遗嘱的方式设立居住权的问题;(4)其他可能存在的不确定风险⋯⋯
在以后的生活中,“居住权”的问题我们肯定会经常遇到。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366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367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368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369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370条: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371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