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案例1:张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后张某怀孕,孕期一直在济南市*区妇幼保健院产检,期间,*区妇幼保健院建议行胎儿染色体非整倍体无创产前基因检测,报告提示:胎儿21号染色体异常高风险。后王小某出生,被诊断为21-三体综合征。张某、王某、王小某因此将医院诉至法院,涉案纠纷经济南市*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医院存在过错,侵犯了张某与王某的知情权、选择权,但21-三体综合征系胎儿自身发育所致,该损害后果与医院无关。最终判决医院赔偿张某、王某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20余万元。
案例2:李某与钱某系夫妻关系。后李某怀孕,孕期一直在*区医院孕期产检,建立了档案。彩超报告显示:双胎……因双胎互相遮挡原因,部分切面显示不清,多次彩超检查均未发现异常。但钱小某出生后发现右前臂发育畸形,经区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认为*区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未检查出钱小某存在畸形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但难以在法医学技术层面上采用因果关系予以判断。同时钱小某构成六级伤残。一审法院据此判决区医院赔偿李某、钱某、钱小某残疾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80余万元。该案在二审过程中,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残疾赔偿金的赔付等问题作出终审认定,改判区医院赔偿李某、钱某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60余万元。
争议焦点
上述案件均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的特殊案件—不当出生之诉,是指孕有先天缺陷胎儿的父母,因医疗机构的过错影响其优生优育的选择权,导致缺陷胎儿出生,父母以医疗机构对该缺陷胎儿的不当出生负有过错为由,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1、不当出生之诉的适格原告
通过上述两个案例可以看出:法院在作出认定时,适格原告为新生儿父母。具体理由为:在医院为孕妇产检时,新生儿尚为胎儿,无民事权利能力,也无法决定自己是否出生,优生优育选择权系由其父母行使,且新生儿的残疾系先天发育造成,与医院进行产前检查的医疗行为本身无因果关系,故新生儿非诉讼案件的适格原告。
2、不当出生之诉的赔偿范围
该诉的请求权基础为医院应给予产前诊断而未进行产前诊断的,或者应给予说明而未进行说明的,或者应提出终止建议而未提出的,损害赔偿范围为父母就缺陷儿的出生所额外增加的相应医疗费、护理费、缺陷儿父母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因医院的侵权行为与新生儿的残疾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故赔付项目中无残疾赔偿金。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219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母婴保健法》第15条对患严重疾病或者接触致畸物质,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可能严重影响孕妇健康和胎儿正常发育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予以医学指导。
第18条经产前诊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三)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