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很多企业家在创业之初对股权都是“不明不白”,在企业股权分配上非常随意,没有考虑股权谁多少,对公司如何控制、对股权如何分配等。以至于在后期企业发展壮大后,都想控制企业或进行新业务拓展而股东们意见不一致时,才想起股权代表着巨大的利益,才想起做股权的调整与设计,但此时已经为之晩矣,同时也悔之晚矣。最后的结果无非企业家黯然离场,要不企业从此失去辉煌,创业失败。
本期要点
基于《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对股权有1/2决议规则与2/3决议规则,但公司在成立之初却往往容易忽略掉该规则,导致大多数企业家在企业成立之初的做法一般是股权的五五分,股权的三三三分,或股权的四四四四份。这样的股权分配结果,在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股东谁都不服气谁时,因为没有一个人有绝对的控制权,最终可能导致的结果就是分道扬镳,创业失败。这样的例子数不胜数,比如“真功夫”。
上面讲述的是股权分配失败的分配方法。
如何分配股权才能对创业者相对有利呢?下面便粗浅的讲述一下我对该问题的看法。
(一)67%:绝对的公司控制权
该比例完美的诠释了《公司法》2/3决议规则,这对公司章程的修改、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等事项有绝对的话语权。这样的比例,公司创立之后的前期运营阶段,创始人股东想做的事情都可以实现,有利于决策的快速形成,企业的高速发展。
(二)51%:相对的公司控制权
该比例是《公司法》1/2决议规则,对该股权比例除公司章程的修改、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等七事项无控制权外,对公司其他事项有绝对的控制。因此,该比例在股权结构上也是相对比较重要的。
(三)34%:一票否决权
该股权的比例正如他所体现的含义一样:一票否决。对于公司任何决策的事项,都有权否决,并且该否决的一旦做出,公司任何决策事项均不能合法运行。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没有拥有及决定的能力,但有否定及摧毁的力量。
(四)10%:申请公司解散权
根据《公司法》182条之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基于该规定,拥有公司10%表决权的股东便拥有了申请解放公司的权利。
我所已成功代理一起解散公司的诉讼纠纷。
(五)5%:股东变动警戒线
该股权比例是上市公司的股权变动警戒线,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当股权变动达到5%时,上市公司应该向相关机构报告和披露。
(六)1%:代为诉讼权
当公司董事、高管损害公司利益时,持股1%的股东可以书面要求董事会、监事会向法院提起诉讼。当董事会、监事会不诉时,持股1%的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
股权不仅涉及到企业的控制权,还涉及到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甚至是未来的企业融资。因此在股权分配上,我们不要简单的以为就是一个简单的比例问题,股权是一个企业最大的顶层设计。
下期,我们将有更为精彩的干货与大家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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