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案例
2018年广东东莞市一3个多月的女婴由姥姥抱着在返回家中时被楼上抛下的苹果砸中头部,女婴被立即送到医院治疗,随后被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迟发性颅内血肿、极重度贫血、创伤性休克……,警方成立专案组介入调查,对事发时所有住户提取DNA进行检验比对,找出肇事者为楼上二十几楼一未成年女孩。
去年我市也发生过几起高空抛物案例并引起广泛关注,济南一小区“天降菜刀”,幸好菜刀被扔到单元门上方,如果砸到人后果不堪设想。“天降菜刀”事件刚发生不久,槐荫区一男子因不愿到楼下扔垃圾,多次把啤酒瓶从楼上扔下,虽未损伤他人及财物但危及公共安全。后经槐荫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槐荫区人民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高空抛物的赵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这也是济南首例“高空抛物”入刑的案例。
高空抛物的危害
高空抛物所引起的危害早已不容小觑,不仅危害他人财物和健康,更会造成邻里恐慌,它已成为“悬在城市上方的痛”,同时也成为了广为关注的社会问题。高空不是法外之地,所以我们只有了解高空抛物的危害,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才会对生命、对法律心生敬畏,从而规范自己及家人的行为。
相关法律规定
2019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专门出具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用于审理高空抛物等相关案件。该意见明确规定:高空抛物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如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有可能面临治安处罚、刑事处罚等。
新施行的《民法典》进一步规定了高空抛物的法律责任,新增了“建筑物使用人在赔偿后可追偿”的条款,并明确了物业管理机构需履行防范义务。
《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民法典》第1254条释义
1、《民法典》第1254条第一款“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明确了高空抛物的违法性,为认定高空抛物的行为确定了法律依据。
2、高空抛物人侵权人承担直接责任。
3、在高空抛物侵权人负直接责任的基础上增加了可能加害人的补偿责任,即可能加害人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均要承担民事补偿责任。
4、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安全保障义务,如难以确定侵权人,建筑物管理人做为侵权人承担按份责任。如可以确定侵权人,建筑物管理人则因违反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承担补充责任。
5、规定了公安机关及时介入调查的责任,有利于推动公安机关依据自身职责及时调查,尽快固定证据找到高空抛物侵权人,具有积极地价值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