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要坚持依法治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让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
国信办出台的“微信十条”为微信朋友圈“售假”问题戴上紧箍咒,以划出的“七条底线”为互联网这个特殊的“舆论场”划定“责任边界”,如此一来,不仅有利于净化网络舆论生态环境,弘扬社会正能量,扫清虚假、暴力、谣言等负面信息造成的网络舆论障碍,从而打造和谐健康的网络环境,保护广大网民合法利益。
案例两则
案例1:马某在某市的一个市场批发各种香烟,不乏名牌高档香烟。价格比市场价低几倍,其中也掺杂部分假烟。因没有烟草专卖许可证,只能通过网上售卖。众所周知,烟草销售在我国是特许专营,没有许可证是违法行为,故马某只能以香水、化妆品、汽车装具饰品等名义寻找买家。后被某市公安局查处,从南方某市拘留至山东省某市。至案发时,鉴定价值30万余元。
案例2:彭某系某校在读硕士研究生,学习期间,在上游卖家购买玻尿酸、肉毒素、麻醉膏等韩国化妆品,加价出售给下游买家。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公诉机关认为彭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经营药品及医疗器械,扰乱市场秩序,构成非法经营罪。
辩护思路及判决结果
因上述两则案例确定构成非法经营罪无疑,只能做有罪罪轻辩护。根据法律规定,烟草制品只有非法经营数额25万元以下(或违法所得10万以下)、药品在50万元以下(或违法所得25万以下),刑期才能在5年以下,再加上法定或酌定的减轻、从轻处罚情节,才有希望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争取适用缓刑。
案例1:公诉机关按当地烟草专卖局出具的按品牌的意见价值在30万元以上。本辩护人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 :能够查清销售价格或者购买价格的,按其销售或购买价格计算非法经营数额。本案已经查清被告人的销售价格,应当按销售价格计算非法经营数额。该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数额降至20多万元,被告人被羁押1年半后,判处2年有期徒刑。
案例2:辩护人提出坦白、认罪认罚意见,并同被告人、公诉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被告人主动退赃、庭前缴纳罚金,最终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本案的警示意义
我国使用微信的人员较多,微商更不在少数。无论你是只做了一次微商,还是以微商为业,仅是数量差距,在遵守法律上没有任何区别。小编曾见过微信上公开贩卖香烟的网友,也多次规劝过多名网友,不要以身试法。
凡是需要经过许可才能经营的商品,没有许可不能经营;允许经营的商品,也不能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否则都有可能涉嫌犯罪。
公安机关有专门的网警负责审查、侦查网络违法犯罪,一次不被发现不代表永远不被发现,不要心存侥幸。一旦涉嫌犯罪,则面临下列风险:
1、 被判处刑罚,失去自由,家人无法照顾,留下终生遗憾;
2、 自己和后代的参军、入党、考公务员都将受到严重影响,可能政审无法通过;
3、 部分行业(比如律师)和任职受到终生或一定期限的禁入;
4、 个人求学、求职会遇到严重困难,社会评价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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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群主、管理员,也一定要注意管理好自己所在的群,否则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刑法》第22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烟草专卖法》第3条: 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最高人民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 :能够查清销售价格或者购买价格的,按其销售或购买价格计算非法经营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