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甲公司与乙公司(消防公司)签订《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合同书》,合同约定甲公司代理乙公司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合同总金额15万元。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没有履行合同,也不同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违约金。根据合同违约金条款的约定,被告乙公司应向甲公司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作为违约金。2020年5月,甲公司将乙公司诉诸法院,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解除《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合同书》;二、判令乙公司支付违约金1.5万元;三、判令乙公司承担律师费、误工费、差旅费共计1万元。
调解反悔
案件首先进入诉前调解阶段,法院组织两公司调解,促进双方尽快对违约金及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早日息诉止争。在法院的主持下,调解金额从2万元变化到1万元再到8千元,乙公司接受了最后的数额,同意支付给甲公司。而甲公司反悔,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及各项费用共计1.5万元。乙公司认为自己已经作出让步,而对方不讲诚信一再反悔,乙公司也不再同意按法院调解的数额支付,最后案件转正式立案。
无效的合同自始无效
接受被告乙公司委托后,我们仔细研究案涉合同。发现内容大致为:1、甲公司代理乙公司聘用资质申报所需的有关专业技术人员;2、所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甲公司保证在乙公司兼职一年以上(注册类人员以本合同签订60天后开始计算,时间为一年,相关证书保管权为甲公司);3、所聘人员在乙公司兼职,若因乙公司经营需要(资质报批期间因资质审批所需除外),所聘人员必须到岗的或临时工至乙公司施工或办公现场,由此产生的差旅、食宿、误工费由乙公司承担。
乙公司作为消防类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需要具备10名特种作业人员,而乙公司没有一名特种作业人员,尚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条件。可以看出,甲公司代理乙公司聘用的申报资质所需专业技术人员并不实际在乙公司上班,属于“人证分离”的空挂性质。
我们认为这份《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合同书》违法,更无违约金损失赔偿可言。法院应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驳回起诉。理由如下:
1、甲公司涉嫌犯罪,在乙公司不符合从事相关工程活动资质要求的情况下,通过临时挂靠专业技术人员以获得相应专业承包资格,实质上是规避国家行政许可审查、扰乱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如继续履行合同,乙公司也将构成共同犯罪。
2、合同应属无效。案涉合同明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严重侵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此合同的签订是双方恶意串通,骗取国家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国家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甲公司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首先,法院为甲乙双方留有调解机会,甲公司不讲诚信一再反悔,丧失机会;其次,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申请相关许可证,应当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对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也有处罚规定。另外,甲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第三项诉讼请求。
非法利益不被支持
最终,法院作出案涉合同属无效合同的认定,驳回甲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我们的观点被法官全部采纳!甲公司却因此偷鸡不成蚀把米。通过订立合同的方式,以求获取非法利益是行不通的,合同不是非法利益合法化的工具。
相关法律法规
《合同法》第7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法》第5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第56条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民事诉讼法》第64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行政许可法》第31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6条第三款: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建设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6条: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