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德州禹城一女子遭夫家虐待致死的案件受到广泛关注。11月25日又是国际反家暴日,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家庭暴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自2016年3月1日起实施,对家庭暴力做了解释,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在离婚案件中,家庭暴力是法定的离婚理由之一。但有很多人误以为发生一次肢体冲突或被打几巴掌就可以认定为家庭暴力,实则不然。很多案件中只有一次肢体冲突的并不能认定为实施家庭暴力,最终判决不准离婚。
下面介绍一个以家庭暴力为由判决离婚的案件: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沪0115民初4899号案件。2010年5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自行相识恋爱,同年9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婚后,刘某某多次打王某某。2017年12月27日22时许,刘某某在租赁房殴打王某某,致使王某某面部等损伤,王某某报警。次日,经公安机关调解,王某某、刘某某达成治安案件调解协议书,约定刘某某承诺今后戒酒;承诺若今后再对王某某动手,刘某某将无条件和王某某离婚,且刘某某就上述内容出具保证书。2019年10月16日,刘某某殴打王某某,王某某报警,经验伤,王某某左眼被打伤。自此,王某某搬离共同租赁房,独自在外租房,双方分居至今。2020年1月,王某某向法院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实施家庭暴力,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原、被告婚后将近十年,被告多次殴打原告,给原告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了一定伤害后果。2017年12月,被告又殴打原告致伤,被告在公安机关主持调解后保证不再殴打原告,然被告仍然无法守诺,无法控制自己,继续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2019年10月又因其实施家庭暴力致使原告受伤,故原告以被告实施家庭暴力,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为由,请求法院准予原、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所以,起诉离婚的一方若以存在家庭暴力作为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具体情形,应当承担举证。
建议:在遭受家暴时,采取零容忍的态度。一定要报警!一定要报警!一定要报警!(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可以作为法院审理时认定家暴的依据)。或申请法院的人身保护令。
常见的证据就有:报警记录,出警后的笔录,伤情鉴定报告受伤的照片,录音录像,保证书,还有证人证言等。
央视新闻教大家,如何识别有家暴倾向的人:①控制欲望特别强,总想控制你的生活,老是说“你必须这样”;②具有强烈的猜忌性,甚至怀疑你和谁打电话;③动不动就发脾气摔东西,可能没结婚时不敢打你,就摔杯子、打宠物。所以在选择伴侣时也要擦亮眼睛,勇于跟有家暴倾向的人说拜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十五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