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期我们分享了股东权利,有权利的同时毕竟会附随相关义务,今天我们便讲述一下股东到底有哪些义务,若违反这些义务将带来什么样的后果。
一、股东的出资义务。
股东的出资义务是股东按照公司章程或发起人协议的约定缴纳出资款的义务,不仅适用公司成立阶段,在公司后期的增资阶段也同样适用。《公司法》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种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股东的出资义务是其法定义务。
此外《公司法》30条、35条还规定了股东不得出资不实及抽逃出资。股东若存在出资不实与抽逃出资行为时,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的股东不仅要补足出资,还需要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更甚者需要再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的范围内与公司一起对债权人承担责任。除此之外,对股东行使股东的表决权、分红权也有一定的影响。
在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出资的期限利益,债权人不得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为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这一规定也有例外情况,最高院的九民会议纪要中对此有相关的理解与适用的规定。
二、股东的清算义务。
股东的清算义务是指在公司解散事由发生后,股东负有依法进行公示清算的义务,使公司的法人资格归于消灭,必须对公司未了结的业务、财产及债权债务关系等进行清算、处分的行为和程序。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簿、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因此,股东对该业务未尽到必要的责任时,股东可能要对债权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对该条款中股东责任的具体认定情况,在最高院的九民会议纪要中做了详细解解说。
三、股东的不滥用权利义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则会损害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造成人格的混同及过渡支配和控制。股东滥用股东权利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最高院关于人格混同与过渡支付与控制在九民会议纪要中就理解与适用方面有了新规定。
以上便是股东的主要义务,股东在行使股东权利时更要严格遵守股东义务,在违反上述义务时,就会出现解开公司面纱的情况,打破股东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的情况,有条件的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下期,将与大家共同探讨股权比例分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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