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银行出错
现在手机转账方便了人们资金往来,同时也增加了转错账的风险。误将钱转给自己认识的人还好说。一旦不小心转给了陌生人,恐怕连对方姓名、性别、住址、联系方式都无法得知。自己辛辛苦苦赚的钱就这样白白转给别人,那时候真的成了热锅上的蚂蚁---急得团团转。
委托人张某就遇到了这种尴尬局面。张某转错2万元钱后,第一时间并没有发现转错人,是真正的收款人告诉他没有收到转账款,钱打给谁了?张某才意识到钱转错了人。张某到银行打印了《回单凭证》,显示收款方是李某。自己并不认识李某,该怎么要回钱呢?联系李某都是个问题。
警察、银行爱莫能助
张某首先是报警,然而民警告诉他,这属于个人过失行为导致的后果,不属于诈骗等违法犯罪案件,他们没法立案,对此他们没有权限提供帮助。接着张某又到银行,银行试图帮忙联系李某说明情况,不巧的是,对方的预留电话已经更换了主人。张某想通过银行得到对方的身份信息,然后去寻找李某要钱。银行称没有任何理由和依据把对方身份信息提供给他。这也是我国立法对银行业客户信息保护的明确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多指公安机关在办理违法犯罪案件需要查询、冻结、扣划存款的情形)外,银行拒绝个人或单位对存款信息的查询、冻结和扣划。为了强化对个人信息的具体保护,各地的银行还会针对客户信息有一些内部的保护制度和措施。虽然张某遇到的问题事实很清楚,就是转错了钱,李某把钱转回来就可以了。但是,银行不可能为了公民个人的特殊状况而违反法律规定(虽然银行的信息保护规定在这个事件上显得很不尽人情),在联系不到李某的情况下,不可能单方面帮助张某把钱从李某账户划回来。最后,张某不知所措,便委托我们寻求帮助。
去法院立案同时保全
这个案子情况特殊,只能向法院起诉,这是最后的解决途径,也是最有效的途径。起诉案由叫做“不当得利纠纷”,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即利益所有人(张某)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李某)返还不应得的利益,不当得利者(李某)有义务返还。按照民诉法等相关规定,起诉法院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好在我们知道不当得利者(李某)的电话归属地,通过律师的取证权——律所所在地派出所户籍查询缩小了范围,据此我们向李某户籍地法院进行立案。
为防止李某进行转移或者挥霍掉等风险,我们同时申请法院冻结涉案账户,2万元被牢牢冻住,这样判决生效后就可以顺利执行了。
立案后,法官联系我们,称被告即不当得利者(李某)的身份信息不全面,缺少地址,电话也联系不上,无法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为尽量减少委托人诉累,确定具体被告,我们向法官说明案件情况,积极向法官争取:一是法院有权去银行调取李某身份信息;二是法院可以开具律师调查令让律师到银行调取。因为是异地办案,为了高效,法官到当地银行就可以调取。经过沟通,法官也比较尽职尽责,便选择亲自去银行调取。调取银行预留信息后,显示李某不是该法院管辖区域的居民。于是我们就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撤回起诉,重新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这个“曲线救国”办法成功解决了被告主体问题和管辖法院问题。
遇到刁蛮被告
重新起诉后,本以为很快就能要回来钱了。法院向李某的有效地址邮寄了起诉状等材料,联系到了李某。首先做调解工作,看李某能不能主动还款。李某不知道出于什么样的心态,竟不配合法院的工作。并且给我们打电话向张某索要损失赔偿。法院只能给发传票进行庭审。李某不但不主动还钱,还不到庭开庭。
判决胜诉and强制执行成功
本案案情明了,证据确实充分,法院判决被告李某返还2万元给张某。等判决生效后,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直接划扣李某账户上的钱给张某。
温馨提示:立案便捷途径
1、你可以到就近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提交一审案件起诉申请材料,由该法院作为协作法院,代为核对、接收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发送跨域立案服务申请。管辖法院收到后,及时响应,并向协作法院作出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反馈,由协作法院当场送达或告知当事人,构建起“家门口起诉”新模式。当然了,此模式很多地区还没有实施。
2、网上立案的方式,微信搜索小程序,中国移动微法院,找到你申请立案的法院,按照要求提交材料,即可立案。
3、如果觉得被告住所地法院太远不想去,也可以申请在线调解,在线庭审。最高院最近几年在推行信息化管理,有一个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初衷是希望人们足不出户就能解决纠纷。但是推广的程度每个法院各有不同。有的利用的很好,有的还没有利用。因此建议先联系当地法院咨询好再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