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朋好友开口借车,借还是不借,相信大家都会左右为难。不借的话,怕伤感情;借了怕出事故,自己受牵连,所以很多车主干脆就贴上了“车和老婆,概不外借”的标语。
借车背后潜藏着很多的法律风险,那么这些风险到底有多大呢?来看两个小案例:
案例一:2017年1月,宁某借用朋友姚某的车辆,在驾驶证扣留期间饮酒驾驶与赵某车辆相撞,宁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法院审理认为:车主姚某在出借车辆时,未要求宁某出示驾驶证,也未了解宁某有无驾驶资格,对车辆管理具有过错,判决宁某赔偿赵某车辆损失费、鉴定费十五万余元;姚某就宁某在强制执行后仍不能赔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号:(2017)鲁0102民初5958号)
案例二:余某将车辆出借给刘某,刘某将车辆交由无驾驶资质的徐某使用。2016年6月,徐某无证驾驶余某的车辆与盛某的车辆发生碰撞,徐某负主要责任。交通事故发生时,余某出借的车辆交强险已逾期。法院审理认为:出借车辆交强险已逾期,车辆所有人未核实保险情况将车借与他人,未尽到管理职能,存有过错。刘某将该车辆交由无驾驶资质的徐某虽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但该因素不能免除余某的过错,故余某应当对本起交通事故的发生承担相应的责任,判决余某赔付五万余元。(案号:(2017)皖0811民初2022号)
风险点及类型
通常情况下,将爱车借给朋友使用,车主不需要承担责任,车辆出险后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付;保险公司赔付后的不足部分,由车辆的实际使用人承担。不过,从上面的两个案例中可以看出,车主若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会按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所谓的“过错”是指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在出借车辆时,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怠于审查借用人是否具备驾驶资质,未检查车况是否良好、手续是否齐备,或者未告知车辆的安全缺陷等,从而给他人带来危险。
“借车事小,责任事大”,当车辆借给他人发生交通事故时,以下情况车主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1、借用人驾驶证被扣留、暂扣、吊销、注销、过期,无驾照或准驾车型不符
出借时,车主不仅要查看借用人的驾驶证,还要注意驾驶证是否合法有效、准驾车型是否相符。如果车主碍于情面怠于检查借用人的驾驶资质,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则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外,商业车险合同通常会把无证驾驶或准驾车型不符等情形约定为免责条款,车辆出险后,如有上述情形,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而在交强险中,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付后,有权向侵权人进行追偿。
2、借用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或交通肇事后逃逸
出借时,车主知道或应当知道借用人存在饮酒、吸毒等不具备安全驾驶能力的情形,仍将车辆出借的,车主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商业车险来说,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或交通肇事后逃逸通常属于保险公司的免责范围,出险后保险公司不予赔付,但是交强险可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若肇事司机属于醉酒(酒精含量≥80mg/100ml)、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驾驶,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付后,有权向侵权人进行追偿。
3、车辆存在性能瑕疵或安全缺陷
出借时,车主知道或应当知道车辆存在性能瑕疵或安全缺陷,比如车辆拼装改装、轮胎老化、动力或刹车系统故障等,且该缺陷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的,车主应承担赔偿责任。
4、借用人未经允许再次将车辆转借给第三人
车辆借出后,车主已经失去了对车辆的实际控制和支配管理。借用人未经允许将车辆转借第三人使用并造成交通事故的,车主若对损害的发生无过错,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商业车险合同中,通常只会对被保险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进行理赔。借用人未经允许再次将车辆转借给第三人使用,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可能会拒绝理赔。
5、未投保交强险或交强险过期
交强险具有强制性,车主负有按时投保的法定义务。如果车主在未投保或交强险过期未续保的情况下出借车辆,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6、车辆辆被盗抢或磕碰剐蹭
借车人因保管不善致使车辆被盗抢或毁损,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责任;如果车辆未投保,则由借用人照价赔偿或恢复原状。车辆被盗抢后发生交通事故,与车主无关。
7、保险公司降低赔付比例
很多保险合同指定了驾驶员、车辆行使区域,出借后无论是否在驾驶区域内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都会免赔一部分,这部分损失就成了个人负担,在负担问题上就会引发与借用人的争执甚至诉讼,即伤和气又伤财!
8、违章风险
借用人违章后,借用人如不主动处理,最终还是会让车主买单。因现在都是高清摄像头,法律也不允许他人“借分”处理,因此现实中不乏有些车主因为违章处理问题与朋友发生争执,不仅弄翻了友谊的小船,甚至还要面临违章无法处理的尴尬境地。
9、车辆被抵押变卖的风险
很多借用人因为背负较重的债务无法偿还,其借用车辆的目的就是抵押、变卖用来偿债,解燃眉之急。虽然没有此目的,也会面临被债主扣车的风险。虽然可以报警、诉讼解决,但是车辆已经在他人控制之下,甚至连定位都被拆除了,想要取回难上加难。虽然最终损失由借用人承担,但是借用人自己都身无分文,如何赔偿出借人的损失?
10、不可避免的风险
无论最终车主是否承担法律责任,一般情况下都会被作为被告之一起诉至法院,不可避免的要支出律师费、交通费等费用,还要耗费时间、精力。判决后,无论什么结果,都会上裁判文书网,对于个人的名誉也多少会造成一些影响。
车主起诉借用人赔偿损失,更是存在上述风险。
风险防范
出借车辆存在如此多的风险,那么这些风险该如何避免呢?如果不得不借,在出借车辆前,一定要做到以下几点:
1、检查车辆性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出借前,要检查车辆是否存在性能瑕疵或者安全缺陷,及时对车辆进行检修或维护保养,确保车辆符合上路的安全标准。
2、查验借用人是否具备驾驶资质。查验借用人有无驾驶证,驾驶证是否合法有效,准驾车型与所借车辆是否相符等。切莫为了一时的面子,而忽略了身边的法律风险。
3、确定借用人是否具备安全驾驶能力。出借时,要确定借用人是否存在饮酒、吸毒、服用精神类药物等不具备安全驾驶能力的情形。如有上述情形,不要出借车辆,并及时制止对方的危险行为。
4、及时购买交强险和商业保险。车辆出借前要确保车辆已经投保并且在保险期限内,明确告知借用人未经其允许不得将车转借给他人,否则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有可能会拒绝理赔。
5、查看保险合同是否指定了驾驶员和行使区域。
出借车辆的最大风险来自于交通事故,轻则财产损失,重则人身伤亡。严重的会触犯刑事犯罪,如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作为车主,稍有不慎,就会深陷诉讼泥潭,即便最后不承担责任,自己的车辆也会贬值,下一年保费也会上涨。因此,借车有风险,出借要三思!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49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第18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 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 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 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民法典:
第1209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1212条 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215条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1216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