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李某系李家村村民,婚后嫁入张家村,但未将户籍迁出,一直在娘家李家村,就是我们常说的“外嫁女”。现当地政府进行整体改造拆迁,李某所在的李家村也列入拆迁范围,但在公示名单中没有对李某进行安置。李某觉得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找到我们,想起诉政府要求对她进行安置补偿。
案情分析
通过了解情况,李某虽然嫁到张家村,但户籍未迁入,且在婆家没有土地,不享有村民权益。但李某在娘家李家村缴纳新农合保险费,且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之前还有承包地,后被占用。我们认为,李某在李家村享有村民待遇、履行村民义务,在婆家未取得承包地,不享受村民待遇,应当在娘家享受安置补偿。
法律依据
外嫁女并不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用语,而是农村根据婚俗惯例而来的习惯性称谓。目前,我国法律对于所谓外嫁女能否享受与普通村民同等获得安置补偿待遇的问题,并未作出不同于普通村民的特殊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尤其是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故此,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以侵犯妇女权益为代价所作出的村民会议决定,不能作为否认外嫁女能否享受与其他村民同等获得安置补偿待遇的依据。
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实行男女平等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行政机关只有调查清楚外嫁女在婆家(娘家)村或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城镇中的宅基地分配使用、安置补偿、福利性购房情况,才能使外嫁女的基本居住权得到有效保障,同时也避免出现重复获得补偿安置的情况。
司法实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申8169号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鲁行终1675号审理的相关类似案件的裁判情况,对这一直接涉及外嫁女切身利益的民生问题,一般应从以下几方面予以综合考量:1、外嫁女的户籍在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是否仍然在原集体经济组织;2、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外嫁女是否仍然在集体经济组织实际生产和生活;3、外嫁女是否仍然以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4、外嫁女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意见;5、外嫁女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应履行的村民义务;6、外嫁女是否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享受了村民待遇。
行政机关在处理“外嫁女”的安置补偿问题时,不能单纯以婚姻或者户籍情况作为是否给予安置补偿的条件,而是应在综合前述考量因素的同时,以其基本居住权益是否得到保障作为衡量和判断的原则。
外嫁女所享有的合法权益与其他村民相比,不应有所减损或增加,其应当受到公平公正、合法合理的对待,这既符合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精神,也符合户有所居的民生保障要求。